發新話題
打印

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不可避免的風險—證據不足

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不可避免的風險—證據不足

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不可避免的風險—證據不足

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人都知道「不告不理原則」,未經原告自訴人(被害人),或原告公訴人(檢察官)提起對被告訴追意思者,法院不能逕行審判。

然而,經提起訴追意思的案件進入法院,就一定判有罪嗎?當然,必須有一定的證據。在不告不理原則之下,法官是被動的,要判決被告有罪,須原告主動積極搜集證據,否則,明知被告犯罪,欠缺有力的證據,依法仍然不能判決被告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既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由此可見,證據是定被告有罪的必要條件,被告有罪的判決,不能用「推定」的方式。

然而,證據通常是嗣後搜得,不可避免的,有搜集不易,或滅失的風險。因此,證據不足是原告起訴後不可避免的風險。

台北市議員陳進棋遭歹徒當眾開槍擊斃的案件,因法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判決被告無罪。承辦檢察官林宏松聽到消息之後,大嘆「難道是上帝開的槍,還是天外飛來的子彈!」。有位一位檢察官說,案子有時是「先天不良」,因為案件事實發生後,警方到場時歹徒早已逃逸,並沒有現行犯,證據就有被湮滅的可能,就算是抓到人犯,也有串供的可能。而且,除非有現場證人,如果遇了黑道問題,證人往往不願出庭作證。檢方在明知缺乏直接證據,但迫於羈押期限,只好趕在羈押期滿前偵結起訴被告。

但,案件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使被告獲無罪判決,甚至獲得釋放,終究誰要對「有人受傷,卻沒人獲罪」的事實,對社會大眾交待?是應該「錯殺一、而儆百」?還是應該「錯放一、求人權」?

來源:台灣法律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