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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臨檢之救濟

不當臨檢之救濟

經過一整天的操勞,小黃終於平平安安的開車回到家中,體貼的老婆為他放熱水,幫他舒緩筋骨,解放一天的疲勞。此時的小黃雖然徜徉在幸福之中,但是回想起今天,直覺倒楣透頂,竟然被臨檢了兩次,而且這兩次的臨檢都讓他覺得很不舒服,甚至還害他因此遲到被扣薪水。越想就越不甘心,難道要白白的受這種氣,沒有任何反制之道?

臨檢既然是一種侵害人民權利之干預行政行為,就難保不會有違法濫權之情形出現,因此,必須有權利救濟制度之規定。如之前所提到的,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甚為粗糙,對此即付之闕如,當時釋字535號為解決此種窘境,揭示了相關救濟途徑,之後修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同)便參照該意旨作相關規定。

根據該法第29條的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對於該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反之,若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而此書面資料,即被視為一行政處分,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即可依照同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法第30條並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為免自己的權益受到國家不當的侵害,下次碰到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依法行事。若覺得警察的行為太超過時,不用客氣,向他表達不滿,要他改正;他如果不接受,就叫他寫出理由,以作為日後爭執的證據。人民才是真正的頭家,警察只是為了保護人民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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