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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以變造身份證開戶,金融機關應否負責?

歹徒以變造身份證開戶,金融機關應否負責?

金融機關未注意歹徒以變造身份證開戶,造成被冒用人信用受損,金融機關應否負責?

  辦理甲種活期存款開戶時,申請人須持身分證、印章(如使用簽名則否)至金融機關辦理,並填寫「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文件,對於申請人所提出之身分證,金融機關通常須進行辨認有無變造,並向票據交換所查詢聲請人票信狀況,如金融機關於辦理時未能察覺身分證經過變造,導致歹徒開戶成功領用支票使用,致使身分證遺失之本人權益受到影響,如金融機關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發現,此時即無從認定金融機關具有過失,自毋庸對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金融機關未盡注意義務,致歹徒開戶成功,自不能卸免其過失責任,被害人得向金融機關請求賠償其信用或名譽損失。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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