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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每月之何日發給工資?

雇主應於每月之何日發給工資?

按「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三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分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有關工資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內定之,惟「工資給付之時間或次數,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亦為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所明定,是勞動契約內所約定者,亦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所定最低標準,若違之則屬違法,自是無效。

惟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僅明定「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至於雇主應於每月之何日發給,則未規定,是民法第486 條:「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  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  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有其適用。換言之,雇主應於每月之何日發給工資?自應由勞工與雇主約定之,以杜爭議;果有疏而未約定者,則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則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蓋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業明定「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其應屬民法第486 條所稱「報酬分期計算者」之故也。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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