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少年犯罪,得不付審理

少年犯罪,得不付審理

少年犯罪,得不付審理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刊出一則鮮為人知,但十分感人的「舊」聞,當年只有十六歲就讀高二的郭姓少年,感恩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一位林姓女法官對他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施以法中情,給予「不付審理」的裁定,並鼓勵他好好讀書,從此改過遷善,力爭上游,立志未來要鑽研法律,從事司法工作,皇天不負苦心人,高中畢業後終於被他考上東海大學法律系,目前已升上大二,只要他能繼續苦讀,想達到他預設的目標,將為期不遠了!

要談郭姓少年的這段往事,得從他命途多舛的唸國三時段說起,那一年他家庭中的支柱,也就是從事漁船駕駛工作的父親在海上遇到颱風,船翻落海死亡。留下三個孩子的養育重擔,就落在他母親的肩上。寡母孤兒著在靠船的碼頭邊收取停車費維生。這時候有在碼頭上混混的人對他母親撂下話來說:「在碼頭上討生活,要得他們的同意。」想把他和家人趕離碼頭。一家人相忍扶持,為了生活,就是賴在那裡不走。身為長子的郭姓少年也強忍喪父之痛,發憤用功,被他考上南部人夢寐以求的第一志願高雄中學就讀,高二那年他十六歲的暑假,回家幫母親賺錢,在碼頭上看到那些仗勢欺人的人辱罵他母親,甚至拳腳向相,他衝上去保護母親。對方竟拿出鋁棒毆打,他挨了幾棍。過了幾天,對方竟告他和家人傷害,從來沒有到過法院的他,第一次出庭,不禁嚇得兩腳發抖,還好遇上這位好心的林姓女法官,細心調查事實真相後,發現林姓少年是為了護母被打、挨告,縱使當時有還手使對方受到傷害,也是護母心切所致。犯罪情節輕微,責令家長管教也就可以了!最後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雖然對方不服,提起抗告也為上級法院駁回。最使郭姓少年感受深切的是林姓女法官在宣示裁定後,特別走向郭姓少年身旁,輕聲對他說:「你以後要好好讀書!」就是這一句輕輕的話,激勵起郭姓少年立志今後要從事伸張正義的司法工作。這位女法官後來也沒有忘懷郭姓少年因家中經濟困難,為了保護討生活的母親而惹上刑事紛爭,暑假中剛好法院有給學生工讀的機會,月薪二萬元。她還請同法院的少年調查官轉知郭姓少年爭取,減輕家庭負擔。這段感人的情事經報紙披露後,已經在屏東地區傳為佳話!

由上面所看到報載的事實來判斷,郭姓少年當時為了保護母親被人欺侮,少年氣盛,憤而出手還擊使對方成傷,似屬實情。他的行為應已觸犯刑事責任,為什麼這位女法官會對他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這一切都應從郭姓少年當時只有「十六歲」說起:因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凡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人,都是該法所稱的「少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問案件的大小,都歸由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少年刑事案件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刑事先議權,凡是少年所涉的刑事案件,不論任何人知道,或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法院在經辦案件中發覺少年有觸犯刑事法律的情事,依這法的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的規定,都要向少年法院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經過調查的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這兩種情形以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得依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犯罪時如果未滿十四歲者,就不適用這種移送檢察官的規定。第二種處理方式便是不付審理的裁定,這情形也分成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應不付審理的裁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這是條文的內容,其中的「應」字,含義便是少年法院必需要這樣做,其間毫無協妥餘地;第二種方式是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得不付審理的裁定,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條文中所用的這個「得」字,是法律賦予法官有自由審酌的職權,也就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有權決定將這案件開始審理,也可以不開始審理。不過,在作出決定以前要審酌情節是不是輕微。郭姓少年所涉的傷害罪,屬於刑法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犯罪,情節又不嚴重。法官是有權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第三種方式便是開始審理的裁定。一連串的保護處分程序就接著進行,法官對郭姓少年是採用第二種的第二項方式,其他的細節就不用細談了!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