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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保甲事務所

北斗保甲事務所

北斗保甲事務所
等級:古蹟
地址:北斗鎮地政路421號
年代:昭和11年(1936年)

日治時期,日人仍實施保甲制度,做為台灣治安維持的方式之一。明治31年(1898)才正式以律令第二十一號公布「保甲條例」,設保甲做為警察下級行政之輔助機關,須接受警察的指揮。

北斗保甲事務所。

明治31年(1898)在北斗街上興建「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又稱「北斗保甲事務所」,「保甲事務所」主要是辦理地方民防業務。

日治時期,保甲制度下設置甲長與保正,協助維護地方治安的相關事務,而保正與甲長亦須協助反日運動及違法事件的檢舉,戰時更須擔任徵兵、徵購、徵發、捐款及歡送士兵等工作。

保甲事務所外牆為雨淋板建築。

北斗保甲事務所建於昭和11年(1936),事務所建築面積約77坪,建築材料以原木為主,牆面下方砌磚約二尺,磚牆並砌有圓拱小門洞,做為地板通風防潮之用。北斗保甲事務所外觀採雨淋木板建築,上方為編竹夾泥牆,而與雨淋板交接處,更用造型特別的鐵件固定。北斗保甲事務所是目前彰化縣規模最大的木造保甲事務所。

雨淋板轉角處採用鐵件固定。

早年,台灣有許多的保甲事務所建築,因時代的變遷,大多數的保甲事務所均多拆除,目前,北斗保甲事務所的建築保存完整,更顯珍貴。北斗保甲事務所於民國98年6月15日指定為彰化縣縣定古蹟。

資料來源:彰化縣古蹟暨歷史建築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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