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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勳章

青天白日勳章

又稱青天白日大藍綬帶,為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此勳章的頒授對象是保家衛國,抵禦外侮的有功軍職人員。 其等級僅次於國光勳章

此章於民國十八年(1929年)5月15日由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現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目前獲頒人數計有210人

獲得者資格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章體
此勳章章體依1980年12月19日修正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之圖案完全相同的正、副、小勳章和大綬及勳表組成,材質為銀質鍍金,表面含琺瑯質。其勳章的中心為青天白日國徽,代表國家,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禦侮克敵,使國家光輝四耀之功勳

綬帶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月15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12月19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綬帶色彩:中央為白色寬條,外側各有一紅色窄條,紅、白條之間各夾有一條藍色窄條。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星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一等寶鼎勳章之前。



圖片下排右為先總統蔣公所專有編號特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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