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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偷屢放不能押,法院裁判才能關

屢偷屢放不能押,法院裁判才能關

新聞:警方調查,無業的黃姓男子有毒品、竊盜等前科,平日在新化地區居無定所,有時住在公墓、體育公園,常偷跑到學校洗澡。18天來連續3次涉嫌偷竊機車被新化警分局查獲,前兩次被移送法辦都被飭回,有如上演「捉放曹」,令警方感到無奈。

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會構成竊盜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銀元)以下罰金。

這名黃姓男子一再地去竊取他人的機車,每次犯案,都會失風被送到警局,在刑法的論斷上,他已經是犯下數個竊盜罪,所以每一次的竊盜行為,應該都必須分別論處科刑。

然而,他一犯再犯,數度進出警局之後,卻依然毫不在乎,由此可見,他再犯的可能性已經偏高,為免造成其他人受到損害,限制他的行動就有其必要。不過,關於竊盜罪的羈押,依照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夠針對加重竊盜罪來作,惟黃姓男子犯下的,僅僅為普通竊盜罪,所以要限制他的行動,恐怕只能夠請檢察官儘快將他依照數罪來起訴,並讓法院在事證明確下,儘速定他的罪。

而犯竊盜罪者,通常都是游手好閒、不肯努力工作之人。所以,為了矯正他們這種偏差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九十條有強制工作的規定,命令這些人進入勞動場所,強制他們工作,以在處罰外達到教化的目的,實現社會預防的效果。所以,黃男若遭定罪,是有必要接受此種處分,讓他學習如何好好工作,俾去除其不良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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