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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訴請裁判離婚?

如何訴請裁判離婚?

如何訴請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的條件

裁判離婚顧名思義,即是夫妻雙方對於是否離婚、離婚條件無法經由協議成立,而訴諸由法院為裁判;但為了追求當事人利益及司法資源的考量,民法第1052條定有下列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 但須注意者,必須是夫妻之一方有上開情形,而由他方向法院請求離婚,非得謂自己有過錯之一方訴請離婚。

2. 又法律為免掛一漏萬,避免前開要件無法符合現代社會多變之情形,同條第二項另明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3. 若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須為此負責時,依『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二、裁判離婚應注意事項

關於裁判離婚,主要的訴求可分為下列五項:

1. 婚姻關係的消滅:得訴請法院裁判夫妻兩人婚姻關係消滅,從此兩人得各自嫁娶。

2. 婚後財產的分配:依民法親屬篇,現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因此於婚姻關係消滅時:
a. 若屬約定共同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40條,約定前之財產各自取回、約定後所取得財產各得其半數;若屬約定分別財產制,則無財產分配的問題 (因自始財產各自管理) 。
b. 然未為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改約定財產制),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1條)
c. 因民法第1030-1條,即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從民法第1017條至1030-4條皆有所規範,相關法定消滅時效規定甚多,民眾宜詢問律師以保障自身權利為宜。

3.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負擔或行使:此依民法第1055條,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協議,但法院仍得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裁判,不受雙方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然須注意,依民法第1116-2條,縱使由他方負責照顧子女,另一方仍不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4. 損害賠償:另若因為他方之故意或過失,致自身因離婚而受有損害者,亦得依民法第1056條訴請損害賠償,且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如精神賠償),皆可。(民法第1030-1條)(但須注意,有分為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前者僅兩年時效,後者有15年時效)

5. 贍養費:又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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