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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如有錯誤、被詐欺、脅迫之情事,得否撤銷認領?

認領如有錯誤、被詐欺、脅迫之情事,得否撤銷認領?

認領如有錯誤、被詐欺、脅迫之情事,得否撤銷認領?

民法第一○七○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又規定有「撤銷認領之訴」。則兩法條之關係如何?即認領得否撤銷?學者間有下列三說:

甲說:認為民法第一○七○條規定不得撤銷認領,係指不得任意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之撤銷認領之訴,則指認領之「意思表示」本身如有錯誤、被詐欺、脅迫等之瑕疵而生之撤銷權。

乙說:認為若於血統上確有真實之父子關係存在,則其認領雖有錯誤或因被詐欺、脅迫者,亦不得撤銷。但若因錯誤或因被詐欺、脅迫而認領非自己血統之子女者,則可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此時民事訴訟法之認領撤銷之訴即無從適用。

丙說:認為民法第一○七○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認領,即已排除民法總則有關撤銷之規定。故於民法上並無撤銷認領之問題。惟民法第民法第一○六六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得否認生父之認領,而於民事訴訟法中,並無關係否認認領之訴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之撤銷認領之訴,即為否認認領之訴。

以上三說,實務上係採甲說(前司法行政部46.2.19.台46函民字第923號函、法務部73.9.20.法73律決字第11161號函參照)。故如認領行為本身有錯誤,或被詐欺、脅迫等情形,仍得撤銷認領,但須以訴為之。又撤銷認領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且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適用於撤銷認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四條),法院並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九五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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