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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不告而別 女判還720萬

婚後不告而別 女判還720萬

婚後不告而別 女判還720萬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黃姓女子交往,在民國99年論及婚嫁,不但按月把薪水匯給女方,還將賣屋所得720萬元交給女友保管,結婚宴客還去蜜月旅行,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不久就不告而別。
  陳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方還錢,女方則說這筆錢是單純贈與,男方不能舉證證明有寄託關係。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兩人關係應該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
  合議庭認為,這筆錢是負擔家務供兩造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費,陳男轉匯款項都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因此移交財物給黃女管理,判決女方應將720萬元還給男方。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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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由夫妻哪一方負擔家庭開銷於邏輯上之必然關係,本案中,黃女於雙方訂定婚約後,陸續取得陳男所交付之售屋款及每月薪資,僅能認定陳男係為與黃女諦結婚約,並將其視為配偶,始將財產交付由黃女管理,但無法直接認定,財產之交付屬於「締結婚約」之附條件贈與,亦或屬民法第589條及同法第603條「消費寄託」。

(二) 「贈與」為贈與人欲受贈人終局取得贈與物,毋須返還;而「消費寄託」乃寄託人並無由受寄人終局取得寄託物之意,嗣須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三) 本案中路陳男、黃女二人雖有辦理婚儀,卻未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故其婚姻關係並未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復陳男所為財產的交付,係基於共同家庭生活之目的,惟婚姻關係既已應故解消,法院認為黃女即應退還所受領的消費寄託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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