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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獸醫被控害死女友 緩刑3年

女獸醫被控害死女友 緩刑3年

女獸醫被控害死女友 緩刑3年

  女獸醫被控替失眠的女友施打動物鎮靜劑,致女友休克致死。高院審酌她自首並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並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O女在市區開設獸醫院,民國101年結識帶寵物上門求診的已婚女子C。兩人暗生情愫,進而交往同居。O女替失眠的C女施打動物鎮靜劑普洛福助眠,長期使用導致成癮。
  判決表示,O女在同年12月,為C女施打混合普洛福及舒泰的鎮定劑,最後C女又自己施打普洛福,導致心臟性與中毒性休克死亡。
  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將O女起訴,一審認為注射針筒留有C女指紋,改依加工自傷致死罪判決歐女3年2月徒刑。
  高院審理後,考量O女犯後主動自首,具有悔意,且探視女友罹癌的母親,取得死者家屬的原諒而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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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自殺」罪之規定,其主要是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之行為人,加以處罰,自殺罪之客體即殺害自己(捨棄自己生命)之人,就目前刑法之規定並未處罰捨棄自己生命之人,惟刑法第273條仍有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之人。

本案中行為人為執業之獸醫師,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之規定,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制定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中明定,有違動物用藥品之情形時,得處以罰鍰9萬至45萬元。

另O為執業的獸醫師對於普洛福等鎮靜劑,可能致使C女產生休克或上癮等副作用應有認識,卻未依法規之規定加以管理或使用,導致C女因濫用藥物而發生上癮及休克致死之結果,故認為O對C女會產生休克或上癮之情形有預見可能性,本案於事實的判斷上,並無法認為O有認識到C有自殺之意思,無法基於幫助C達成自殺行為結果為目的,進而為幫助之行為,故O以論處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為適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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