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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不起訴仍罰 不違「一事不二罰」

酒駕不起訴仍罰 不違「一事不二罰」

曾姓曳引車司機酒駕發生車禍,酒測值每公升0.23毫克,檢方偵查公共危險罪處分不起訴,但酒駕部分裁處2萬25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曾不服主張「一事不二罰」,聲請撤銷原處分,法官以兩者構成要件不同,予以駁回。

曾姓司機去年8月駕駛曳引車行經基隆市七堵區堵南街與大德路口,與一輛轎車發生擦撞,警方實施酒測,曾的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23毫克,涉嫌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處2萬25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以及參加道安講習。

曾不服,主張酒駕已經基隆地檢署不起訴,何以監理機關仍裁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認為監理機關處分有誤,聲請撤銷原處分。

台北區監理所答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無論受刑事法律處罰與否,行政機關均得併予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

法官判決指出,依道交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飲酒超過0.15毫克,即得予以裁罰;而刑法公共危險罪為0.25毫克以上即構成。檢方不起訴不能據以認定有減免行政裁罰的事由存在。且既已不起訴,行政裁罰也不違背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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