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離婚法律

離婚法律

以下情況可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
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如何辦理離婚?

1: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答:(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一年以內之二吋照片 三張。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得其同意,離婚無效。

2:我國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答:應備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 三張及下列文件之一至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1)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

(2)在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應提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

3:在國外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答:應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 三張及下列文件之一:

(1)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

(2)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憑確定判決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亦可聲請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縣市政府轉戶政事務所登記。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