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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殺人 婦人恐代償330萬元

離婚後前夫殺人 婦人恐代償330萬元

  屏東一名陳姓婦人離婚1年多,張姓前夫卻因殺人,遭家屬求償430萬元,不過,因前夫名下財產少,法官查出婦人離婚前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竟判由前妻代償,至少要賠330萬元。

  《聯合報》報導,前夫平時好吃懶做,名下財產不到30萬,不過,婦人名下財產卻多達1千多萬,法官調查,兩人從婚後到離婚前都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估算2人在婚姻階段的共同財產為660萬元,因此得分配一半給前夫,得於要替前夫出這筆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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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剩餘財產請求權?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兩種類型,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其夫妻財產制,若夫妻未以書面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此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發生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之。

其適用時點乃於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情形下,夫或妻之一方可得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請求方式為夫或妻將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之一方,得可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之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

然婚後財產,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其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時點,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而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不過須注意的是,夫妻之一方如有將婚後財產拿來清償婚前所負之債務時,仍須將該筆款項列入婚後現存財產計算,反之,用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姻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時,得將該筆款項列入婚後之債務計算之。

另依民法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其價值計算則以「處分時」為準。

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時,應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之二年內請求,或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五年內請求。如未於此時間內請求,即時效罹逾不得主張之。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係依夫妻之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係屬「財產權」並非「專屬權」,並不影響債權人之請求,這就是為何被害人之家屬得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五年內向婦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原因所在,其計算時點乃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也就是以離婚時為計算時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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