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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賭變組頭!警栽贓 法官還清白

簽賭變組頭!警栽贓 法官還清白

  廖姓婦人被控當六合彩組頭,一審以「圖利聚眾賭博罪」判刑2個月,她不服上訴,板橋地院合議庭勘驗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用「引導式問話」製作筆錄,確有瑕疵,另案被判刑的組頭也指證「廖婦只是來簽牌」,改依普通賭博罪判罰金3000元,可上訴。
  新北市62歲廖婦去年7月14日在蘆洲某公園賭博,被警方錄影抓包,依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法辦,廖婦向檢察官喊冤「警察說什麼我就要說有,若不依,就要讓我破產」,檢方不採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判2個月。

被逼按照警意思講

  廖婦上訴後向法官喊冤,指警察叫她要按照意思講,不然就把她手機裡面的「東西」(廖婦不願交代是何物)拿去,讓她家破人亡;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發現有關經營的賭博類型、接受賭博方式與時間、中獎彩金多少、共犯等細節,都是由警員先說,廖婦跟著回答「喔、嘿、嗯」。
  例如,警員問:「他(指更上游組頭)都叫一個矮小、胖胖的人來跟妳收單?」廖婦答「喔」,警員再問:「阿肥差不多幾歲?25?」廖婦答「蛤?」警再問:「那個少年差不多25歲?」廖婦答「喔」,然後筆錄就記載廖婦陳述:「組頭都叫一個年約25歲、綽號阿肥的男子來收賭金。」
  除了筆錄有瑕疵外,判決書另指出,廖婦身上被扣的6張疑似簽單,除1張是廖婦手寫下注用,另1張根本沒註記代號或姓名供識別,其他4張都是「大發廣告」提供的明牌。
  判決書指出,綜合以上等證據及證詞,合議庭認定廖婦只是簽牌,遂作出上述判決。
  廖婦昨指出,自己完全不識字怎麼當組頭?她說,一時貪玩在公園簽牌卻被法辦,感覺很倒楣;對此逆轉判決,蘆洲警方說,一切程序依法偵辦,尊重司法判決。

法律教室:

「程序正義」是當今人權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訴追程序方面,凡不合訊問程序所取得的證據,或因疏忽而漏取得之某一重要證據,均不可以任意對犯罪嫌疑人為有罪的判決。因為,證據是審判上重要的標的,何況是利誘、釣魚等不法所取得的證據。

所謂誘導訊問是指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之訊問。法律要求訊問內容必須限於犯罪實行之態樣及其環境,亦即誘導訊問是由犯罪嫌疑人口中誘導出直接觸及犯罪本身的回答。訊問僅能間接地觸及犯罪事實,絕對不能直接了當的觸擊犯罪事實。

會採取這這樣的訊問方法的理由,是為了避免由犯罪嫌疑人口中誘導出成為自己救濟的答辯。

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100條「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惟非法取供之情形,至今仍不能完全避免,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取供而為不具任意性之供述,實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必要。

本案例中,廖婦因受到警方以不合法的『誘導』訊問手段,供述對自己不利的自白,經過法院勘驗訊問時的錄音光碟,始知訊問過程中,警方將犯罪人事時地物皆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廖婦,而廖婦因受到脅迫,故全盤承認警方所供述內容,並記明於筆錄上,故其自白確實有很大瑕疵。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認定該筆錄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由此案例可知,訊問過程錄音錄影的必要性,以及律師陪同偵訊重要性。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被告的保護已臻完備,但司法機關執行仍有自己的一套作法,如今不當取供的案件依舊層出不窮,顯見律師陪訊的重要性,除了保障被告在訊問過程中不受警方影響,亦確保被告在訊問過程中所擁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不受剝奪,避免因為司法機關的疏忽或是不當,導致自己的權利受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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