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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火施放應先申請,以免受罰

煙火施放應先申請,以免受罰

新聞:不管是慶典活動、廟會、演唱會還是競選活動,施放光彩奪目的高空煙火對一般人來說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現在,民眾施放高空煙火必須在五天之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如果擅自施放被查獲,將會被課處罰款。

過年過節、辦喜事等,依照傳統習俗,施放一些爆竹、煙火,不但可以住興,更可增加年節氣氛。但近幾年來,公共安全的維護,日益受到重視,有關爆竹方面的管制亦為其一。許多非法爆竹工廠,由於安全措施不當,屢屢發生公安意外,造成人命、財產上的損失,除此之外施放煙火、爆竹,也常引發一些意外。因此,於民國92年底,通過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

就高空煙火的施放來說,根據該條例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同條第二項復規定,在施放作業前,應儲放於合格之儲存場所,以免發生意外。

若是違反上述規定,未申請許可,或是未儲放於合格之場所者,依據該條例第27條及25條的規定,可分別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及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公共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在歡樂的同時,也能注意好安全,方能盡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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