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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滿16歲小女友 不起訴處分

性侵未滿16歲小女友 不起訴處分

性侵未滿16歲小女友 不起訴處分

  十九歲的楊姓青年在網路上結識一名未滿十六歲的女友,兩人在情境美好形情下在楊某家中「炒飯」,經女方家長得知後十分氣憤,控告楊某性侵害。不過,該名小女友自己坦承欺騙男友已成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這名小女友,發現她長髮過肩、身高、體態及穿著都很成熟,實在很難由外表判斷她未滿十六歲,完全像是個成年人,很難由外表判別是否成年。另外,檢方調查女方就讀的學校雖是專科,可是該所學校從國小到專科都有,是完全中學,而且制服上都是繡上「專科學校」,因此最後還是,給予楊某不起訴處分。
  楊某坦承雙方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但是不知小女友未滿十六歲。楊某即提出小女友在網路即時通向他道歉的文字為證物,另外小女友表示受父母強迫才告他,小女友會隱瞞年齡,是因為很愛他想要與楊某在一起,也跟他道歉因說謊而害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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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目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述案例檢察官給與楊某不起訴處分應屬個案,其關鍵在於這名小女友太愛楊某而故意說謊,欺騙他表示自己已成年了,而在兩願之情況下發生超友誼關係,經家長得知進而提告追究。

  就依刑法主觀構成要件而論,並無主觀上之故意,另有即時通之道歉的文字,說明自己刻意說謊的事實,雖然客觀上有犯罪之構成要件皆該當,仍不得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相符,故最後檢察官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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