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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條件

收養條件

阿桃的爸爸、媽媽在九二一大地震時,不幸過世了。阿桃伯父的果園雖然也流失了,但是伯父還是扛下扶養阿桃的責任。

  去年颱風過境,山上發生土石流,阿桃伯父下半身受傷,經濟陷入困境,甚至連養活自己的三個孩子都有困難;不得已只好拜託教會的趙修女,請她幫阿桃另外找個家。

  過了不久,一對年紀大約四十歲的夫妻,和趙修女一起來看阿桃。

  趙修女跟阿桃介紹:「這兩位是蔡先生、蔡太太。」

  阿桃也很有禮貌的跟蔡先生、蔡太太打招呼:「叔叔、阿姨好!」

  蔡太太問阿桃:「你幾歲了,讀幾年級?」

  阿桃回答:「我十一歲,讀國小五年級。」

  蔡先生又問阿桃:「你的興趣呢?」

  阿桃說:「我喜歡唱歌,還有閱讀和作文,最怕數學。」

  蔡太太笑笑說:「那你跟我一樣喲!」

  蔡先生夫婦和阿桃的伯父、伯母以及阿桃,有說有笑的談了好一陣子。

  一個月後,趙修女告訴阿桃:「因為你的伯父沒辦法繼續照顧你,上回來的蔡先生夫婦沒有孩子,經濟狀況很好,他們很喜歡你,希望可以收養你,你的意思怎樣?」

  阿桃有些猶豫了,她想:「我雖然喜歡蔡叔叔和阿姨,但是我捨不得離開伯父一家人。」但是一想到受傷的伯父要負擔她的生活費,還有一家人要養,阿桃於是點頭答應了。

  


 

 

青春法律祕笈

  收養子女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將別人的子女收養成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或是養母,被收養人叫做養子或養女。
 
  收養必須符合以下一些法律要件:

  一、收養是身分契約的一種,雙方必須有成立父母子女關係的意思才行。案例中,阿桃的伯父是以伯父的身分扶養阿桃,所以伯父不會變成養父,阿桃也不會變成伯父的養女。

  二、收養人年齡必須比被收養人大二十歲以上,因為年齡差距太少和倫常不相符。

  三、如果原有親屬關係,輩分要相當。祖輩親屬不適宜收養孫輩當子女,當然晚輩更不應該收養長輩。

  四、有配偶的人收養子女應該和配偶共同收養。案例中,蔡先生已婚,所以應該和蔡太太兩人一起收養子女。

  五、除前項情形,一人不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所以阿桃被蔡先生夫婦收養後,就不能又讓別人收養。

  六、為了家庭和諧,有配偶的人被收養時,必須得到配偶同意。

  另外,民國七十四年「親屬法」修正時,考量收養會使法律上的身分變動,連帶影響其他人的權益,尤其是繼承和扶養,因此,改由國家公權力介入。收養原則上要立「書面契約」,更必須聲請「法院許可」。當事人必須拿到法院許可收養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才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作者現職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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