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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抓丈夫通姦,婦人鋌而走險亦成罪

為抓丈夫通姦,婦人鋌而走險亦成罪

如果檢調單位違法取證,在現今台灣講究人權的大環境下,該證據將會因而大大減少其證據力,甚至被完全排除。但是在私人違法取證部分,目前實務上仍然爭論不休。不過大部分的法官仍然認為,該證據是具有證據能力,而可以拿來使用的,本則新聞案例即可見一斑。

據報載,苗栗縣徐姓婦人發現丈夫與她的同事通姦,也發現丈夫竟有她女同事住處的鑰匙,她偷偷將鑰匙複製,並以複製的鑰匙潛入女同事家中,她從丈夫處複製女方家的鑰匙,三度潛入對方家中,終於取得丈夫與情婦通姦畫面。於是,便提出盜錄的光碟,控告她丈夫與她的女同事通姦罪。法院審理時,她丈夫與情婦承認有姦情,她丈夫也承認打傷她及出言恐嚇,她丈夫被判刑7個月,情婦判刑3個月,她也因竊錄罪被判刑3個月,但法官衡量她是為了蒐集配偶通姦的證據而一時失慮,給予緩刑2年。

有關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要成立,必須證明兩人有苟且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其實是非常難取得的,這也是當前廢除通姦罪浪潮下,實務限縮其成立的手段之一。

徐姓婦人為了要取得先生通姦的證據,潛入相姦人的家裡裝置竊錄設備,確實錄下了兩人通姦的事實,順利取得證據。然而,他自己本身卻也因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並偷錄他人非公開之生活畫面,分別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侵入住宅罪、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竊錄罪,然後依照相關刑法數罪處理的方式成立較重的竊錄罪。

徐姓婦人本身因為犯罪所取得之通姦證據,在本案,法官即承認它有效力,據而判處丈夫及情婦兩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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