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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無罪,二審為何改判有罪?

一審無罪,二審為何改判有罪?

一審無罪,二審為何改判有罪?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僅適用於「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時。若非被告當事人上訴,即由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上訴,且係「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例如檢察官以認為原審宣告刑太過輕為理由提起上訴,則無第370條之適用,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問題(檢察官仍有可能為被告利益而上訴,參閱刑事訴訟法第344條3項,但實務上大部分檢察官提起刑事上訴,均係為被告不利益而提起。)

因此,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判決,二審改判有罪;或二審改判較重於一審之刑,均係因檢察官或自訴人之當事人,為被告不利益而提起上訴之結果。

震撼警界的擄妓勒贖案,二審法官宣判時,即廢棄一審判決,將原一審無罪判決之二名被告員警,改判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除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而撤銷,致影響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應發回原審外,二審法院得自為判決)。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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