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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 休掉怨偶秘招?

家暴法 休掉怨偶秘招?

家暴法 休掉怨偶秘招?

一名張姓男子因為對妻子施暴,警方到場處理後,將男子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隨即簽發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接近被害人住所,結果,男子回到家立即違反保護令,又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司法人員指出,有一名老先生,也因違反保護令,被法官裁定遠離其妻住所,老先生在法庭上老淚縱橫,指陳他一生兢兢業業於事業,照顧家庭,從來不曾出軌,妻子卻在兒女成年後,參與各種社團,從單純的家庭主婦,轉變成為地方上活躍的交際花。就在他年老體弱之際,妻子故意以各種言詞挑釁、激怒他動手,隨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控訴遭受家庭暴力,讓他落得無枝可棲的地步!

司法人員指出,家暴法實施,改變「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讓家庭成員間的彼此尊重有法源依據,也讓具有暴力傾向者知所警惕。但是,家庭畢竟是依血緣、情感而建立,要倚靠法律維繫的家庭關係,恐怕難以持久穩固,而現行法令易遭有心人利用的疏漏,更應儘速圖謀改善,以免良法美意反而成為冤錯!

法律解析

一、顛覆傳統家庭暴力事件的迷思

家庭本來是最安全、最溫暖的避風港,但是有許多婚姻暴力、兒童、青少年虐待、對尊長的暴力行為、親子手足間的暴力行為或性虐待等家庭暴力行為,卻是隱藏在家門內的秘密。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三讀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經總統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傳統上所謂「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已成為陳腐落伍的名詞,應該徹徹底底地打破;這些家庭暴力行為,常造成嚴重的傷害,已經不能用「家務事」一詞來讓外人袖手旁觀。

從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公權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為的禁制,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家務事」而已,而是「社會事件」。對於老公(老婆)打老婆(老公)、前夫(前妻)騷擾前妻(前夫)、婆婆虐待媳婦或媳婦虐待婆婆、兒童虐待、老人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行為,都有法可管。所謂「家和萬事興」,對於破壞家庭和諧、實施家庭暴力者,法律將予以嚴懲;對於家庭暴力行為,你我都不是局外人,為了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大家應該多管閒事,終結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類別有那些?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很多,常見的家庭暴力有下列幾種:

(一)婚姻暴力
所謂婚姻暴力,係指發生在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婚姻暴力,不僅指現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還包括前配偶、同居男女之間的虐待行為。婚姻暴力中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行為。婚姻暴力的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包括先生、前夫、同居人等;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包括妻子、前妻、同居人等。婚姻暴力發生在各種種族、年齡層、宗教、教育程度及經濟收入的家庭,並不是只有那些低教育程度、低收入的婦女才會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常會循環發生,若男女雙方沒有接受持續性的治療,暴力不僅會持續而且更加惡化。

(二)兒童暴力
所謂兒童暴力,係指兒童的父母、親友對兒童的虐待行為。兒童暴力,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及性虐待。兒童性虐待,包括身體接觸及非身體接觸。身體接觸,例如不舒服的身體碰觸、親吻、愛撫身體、撫摸生殖器、口交、性交或強暴等;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挑逗、裸露、強迫兒童看A片或色情圖片、利用兒童從事性活動,如拍裸照、拍色情片、現場春宮表演等。

(三)手足暴力
所謂手足暴力,係指發生在兄弟姊妹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手足暴力,包括了兄弟姊妹間、配偶之兄弟姊妹間及與兄弟姊妹之配偶間等平輩間的虐待行為。手足暴力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四)老人暴力
所謂老人暴力,係指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虐待行為。廣義的老人暴力,包括了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尊親屬的虐待行為。常見的老人暴力行為,例如毆打、恐嚇、疏忽、不當照顧等行為。


三、傳統「休妻(夫)三部曲」與新的「休夫(妻)三部曲」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做成前,許多為求離婚的丈夫,常施用「休妻三部曲」,即先施用暴力或詐術,將妻子趕離或騙離家門,然後向法院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再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自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民法第一○○二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違憲,民法親屬編亦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配合修正公布第一○○二條規定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後,前述的「休妻三部曲」,事實上已達破功的效果。因此丈夫想用上述方式以達到休妻的目的,恐怕再也行不通了。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對於家庭暴力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得請警察機關逕行逮捕,檢察官得聲請法院予以羈押。這些規定,對於加害人形成非常大的壓力,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方面而言,具有正面的意義,應值肯定。

惟法令規範不論再怎麼精密,仍難免存有漏洞或欠週延之處,有心人如處心積慮以法律手段來達成其特定目的,事實上難以防範。就家庭暴力而言,如有夫妻之一方急欲離婚,但他方不同意或條件無法達成一致(例如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執),而未能協議離婚,又苦無判決離婚之事由時,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許多規定,正好提供夫妻對簿公堂的工具。尤其法院審判講求證據,身體暴力外觀判斷容易,但精神或言語暴力求證困難,而以受傷害程度而言,有時心靈或精神創傷,猶勝於皮肉之痛,但皮肉之傷害,極易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而心靈或精神之傷害,診斷過程繁複,因果關係之舉證尤其不易。

就此而言,如有急圖離婚之途者,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例如妻子(丈夫)故意先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挑釁脾氣暴躁的丈夫(妻子),至丈夫(妻子)忍耐程度達到爆發臨界點,丈夫(妻子)將會出手施暴,此乃妻子(丈夫)精心計劃及可預見的結果,則事後妻子(丈夫)可至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鄰居、親人及警察人員以外觀所見表象,極易認定丈夫(妻子)為施暴者,妻子(丈夫)為受虐者,縱使丈夫(妻子)抗辯始作俑者為妻子(丈夫)之挑釁,亦因舉證不易而徒勞無功,這種家庭暴力下秘密,將混淆事實,矇蔽法官的法眼,而讓事實真相難以大白。這個有心的妻子(丈夫),外觀上是一個十足的被害人,在民事保護令及其他防治措施保護傘下,對丈夫(妻子)逐步進逼,而振振有辭卻百口莫辯的丈夫(妻子)卻成了相對弱勢者,為此棄守婚姻以求全身而退者,大有人在。這種新的「休夫(妻)三部曲」,將難以避免,應予重視。


四、檢討與省思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為防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引進「保護令」制度,然綜觀「保護令」的內容,雖名之為「保護令」,但大都屬於對加害人禁止及限制規定,本質上仍屬處罰制裁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不乏有以保護令作為限制相對人之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者,前述法院案例,足供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意良美,尤其民事保護令制度,對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提供絕佳的防治及保護措施,施暴者將因此付出慘痛的代價。然而這些防治措施能否真正達到促進家庭和諧的立法目的?是否會造成家庭成員互動關係的惡質化?均值深思。家庭暴力防治法雖非惡法,但是法之惡果,會逐漸浸蝕良法之善果,如果人民對法產生錯誤的認知或執法者的心態產生偏差,恐會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向惡法之林。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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