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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亂如垃圾場,判離?

家亂如垃圾場,判離?

家亂如垃圾場,判離?

蔡姓男子指妻子將雜物堆滿整屋,廚房亂得像垃圾場,他請清潔隊協助清理過2次,之後仍未改善,他試著和妻子溝通,妻子卻反駁「你要住就住,不然出去」,蔡男受不了住家有如垃圾場般的生活,法官判准離婚。蔡與妻子結婚近30年育有一子已成年,因生活習慣不同時有爭執。他表示,妻子在家堆置垃圾、雜物,舊衣、舊鞋損壞也不丟,廚房更是亂七八糟,有如垃圾場。同住的小姨子脾氣暴躁經常罵他,妻子不制止還幫腔說,房子登記她的名字,他無權居住。蔡婦反駁說,丈夫要她把雜物丟棄,她有照做,丈夫疑有憂鬱症心情浮動,看什麼都不順眼。離婚會造成家庭問題,她不想離婚,但可接受分居,讓彼此關係和緩。法官傳兒子出庭作證指出,父親在家會打掃自己居住的空間,母親做生意較忙,偶爾會整理,「整理後,看起來還是亂的」,父母常為雜物該不該丟棄吵架。兒子還表示,根據他觀察父母的相處,感覺並不像家人,「像碰巧住在一起而已」,父母失和不只環境問題,個性、生活習慣都有歧異,「我知道母親不想離,但我覺得可以離婚」。法官參考蔡提供的照片,可看出蔡家堆滿紙箱、塑膠袋包裹衣物,空間雜亂不堪,夫妻2人在價值、生活態度有重大差異,但2人卻堅持己見不顧對方感受,已形同陌路,判准離婚(聯合報 101年12月25日報導:家亂如垃圾場 夫訴離獲准)。

疑義

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規定,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惟此但書規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所以,我國判離之事由,係採「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定要件規定」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消極破綻主義」併行之方式,苟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各款要件之一,自得依他方請求判離,不須再考量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重大事由。

然「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雖亦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離婚事由,惟本案報導如屬實,應尚難直接逕斷係「不堪同居之虐待」,所以尚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判離。但從本案報導所揭事實來看,兩者間已屬難以維持婚姻者(法官參考蔡提供的照片,可看出蔡家堆滿紙箱、塑膠袋包裹衣物,空間雜亂不堪,夫妻2人在價值、生活態度有重大差異,但2人卻堅持己見不顧對方感受,已形同陌路),無責或雙方有責但責任較輕之一方,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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