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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監察與司法

明朝的監察與司法

  監察是中國古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明太祖朱元璋將它視為其政權的三大支柱之一。朱元璋即吳王位時便設置了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以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他指出:「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建國開始,朱元璋即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監察機構。洪武十三年(1381)罷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所屬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陳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都察院下設浙江、河南、廣東、廣西、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四川十二道監察御史。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趾三道。宣德十年置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各道監察御史的職責為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寺,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清軍、提督學校,茶馬、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軍隊行動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並且對御史台出巡有具體要求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1。明代御史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職權行使,頗有雷厲風行之勢,且權限範圍極廣,每一御史都有權對內外所有機構、官員進行彈劾,並直接對皇帝負責。有效懲治了政治腐敗。
  除都察院系統外,對應於中央六部,朱元璋還創立了擁有獨立監察權的六科給事中,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科均設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六科職責為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六部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行;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並駁正其違誤。吏科,凡吏部引選,則都給事中同至御前請旨。外官領文憑,皆先赴科畫字。內外官考察自陳後,則與各科具奏。拾遺糾其不職者。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與各科兼蒞之,皆三月而代。內外有陳乞田土、隱占侵奪者,糾之。禮科,監訂禮部儀制,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有玷土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謚之典。兵科,凡武臣貼黃誥敕,本科一人監視。其引選書憑之制。刑科,每歲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數,歲終類上一歲蔽獄之數,閱十日一上實在罪囚之數,皆憑法司移報而奏御焉。工科,閱試軍器局,同御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局。而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另外,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拿筆記旨。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編纂。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註銷,覈稽緩。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後行。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國,充正、副使。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蒞。受牒,則具題本封上。遇決囚,有投牒論冤者,則判停刑請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科都給事中皆參預。六科給事中的創置,對於地位和職權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著箝制的作用,同時也分解了都察院的監察權。都察院和六科之間有一定分工,但並不絕對。給事中同御史之間,亦可互相糾劾。
  明代的司法機關較前代也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其中央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和擁有一定司法權的都察院。與前代不同,明代刑部掌審判,大理寺則一般不再掌管審判,而專掌覆核。因審判歸刑部,事務性工作大增,因而刑部規模也相應擴大,由前代的四司擴充為十三清吏司,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以及審核地方上的要案和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明代對罪犯的處罰分死、流、苔、刑、徙幾等,刑部有權處理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後,須將罪犯連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准。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覆核均須接受都察院的監督。
  大理寺為明代中央司法複審機關,設有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所屬有司務廳和左、右二寺。大理寺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協助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審理的獄訟,都必須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分別由左、右寺寺正根據各自所轄而進行複審。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案件審理完畢,凡未經大理寺覆核者,諸司對罪犯均不得擅自發遣,否則即追究責任。
  為保證案件審理無誤,明代中央還建立了"三法司"聯合審判制度。三法司即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凡遇有大獄重囚,均由三法司聯合審理,稱三堂會審。地方司法機構,府、縣一級仍與行政機關結合在一起,由知府、知縣等地方行政最高長官掌握轄區司法審判工作。省級則專設司法機關--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有權處理徙以下案件,徙以上重案就必須報送中央刑部審理。從司法審判系統看,明朝自縣、府、省以至中央刑部、三法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最高司法則仍屬皇帝。此外,明朝特設的廠、衛特務組織,雖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機構,但也被皇帝特令兼管刑獄,賦予巡察偵緝,專理詔獄和審訊的權力。特務司法是明代司法獨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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