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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了房他還要地 父告兒拿回財產

給了房他還要地 父告兒拿回財產

給了房他還要地 父告兒拿回財產

  老翁U將房產過戶給兒子H後,兒子H卻不知足,進而要求分田產,U翁不從,兒子H竟出言羞辱、恫嚇雙親,U翁忍無可忍,狀告兒子H不孝,要求索回房產,法官認為有理,撤銷贈與,將房產判還U翁。
  U翁向法官表示,93年間他將一棟3樓透天厝過戶給兒子H,想不到兒子H竟不滿足,要求將他和女兒共有的土地轉移部分至其名下,他不同意,兒子H便經常藉故羞辱、恐嚇他和妻子,甚至曾揚言要殺掉妻子,當兒子H的出言恫嚇生母,怎能不心寒。
  U翁還說,兒子H拿到房產後,便斷絕對他奉養,不履行扶養義務,去年5月間,兒子H還限制母親的行動,不讓母親出門,驚動警方到場,迫使母親聲請保護令,種種惡形惡狀,令他忍無可忍,決定收回贈與的房產。
  兒子H辯稱,房產是他向父親購買的,他在父親牧場工作,每月從薪資中扣除2萬元方式購買,他並沒有恐嚇、辱罵或妨害父母自由,父親和母親財產很多,根本不需要他扶養,請求法官撤銷父親的聲請。
  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及證人說詞後,認為被告抗辯無理,被告對雙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准予U翁請求,撤銷贈與,將房產歸還U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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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行為。故當U翁將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與交付給兒子H後,除有法律上原因得請求撤銷贈與之約定外,不得任意的請求撤銷贈與並取回所贈與之標的。

本案中U翁的兒子H於U翁贈與財產後除對其母為中華民國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之行為、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3條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經其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核發在案,另對於其父即U翁亦不履行扶養義務。

H則主張父母名下皆有恆產,本無需由其負擔扶養責任,亦否認有對母親為上開違法之行為。惟兒子的行為不但有其與母親對話錄音為證,且證人亦證稱以H的資力不可能有能力出資購買不動產,又其對母親所為之不當行為,證人亦在場見聞。法院乃以H有故意對母親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剝奪行動自由及公然侮辱等刑事犯罪行為,且不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成立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而得依同法第416條、第419條撤銷贈與,將房產回歸至U翁名下。

很多父母在生前將財產過戶到子女名下,惟嗣後受贈人卻未盡到扶養義務,甚或對於贈與人默不關心,父母將財產贈與受贈人後,期待受贈人會好好照顧自己的下半輩子,事後不但落得身無分文又一身是病,還必須靠人接濟。吾人以為子女奉養父母本是天經地義,但若期待子女因受贈而願負起照顧之責,恐怕是無法獲得確保的,又或許「養兒防老」的觀念逐漸的在改變,父母在饋贈財產前能妥為規劃,才可避免傷了財又傷了和氣。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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