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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機車酒駕 丟大車駕照 判撤銷

二度機車酒駕 丟大車駕照 判撤銷

游姓男子二度騎機車酒駕,被吊銷聯結車駕照,3年不得再考,工作不保,法官認為有違憲危機,以違反比例和平等原則判撤銷裁罰,並建議現行的一人一照制應該修法,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桃園地院調查,游姓男子是聯結車司機,但無機車駕照,2年前酒後騎機車被查獲,酒測值0.29,被罰1萬5千元,違規記點5點,1年後又酒後騎車被逮,因5年內二度酒駕,且無機車駕照,被裁罰吊銷聯結車執照,3年不得再考,他以工作權不保、影響生計,打行政訴訟主張撤銷。

法院審理時,監理機關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很清楚,5年內二度酒駕就得吊照,因游姓男子沒重機車駕照,只能吊銷聯結車照。

法官審理後認為,交通違規是處罰「行為」,而非罰「行為人」,騎機車酒駕,若有機車駕照,只要吊扣機車駕照,沒機車駕照卻要吊銷聯結車執照,威脅工作權和生活,讓違規者負擔如此鉅大的不利益,顯不合理和處罰過重,違反比例和平等原則,甚至有違憲危險,判決撤銷裁罰。

法官還認為,現行一人一照制有檢討修法的必要,有聯結車駕照可以開小客車,不需再有小客車駕照,造成騎機車或開小客車會吊聯結車駕照,這種不問駕駛何種等級的車輛,卻要吊銷最高級駕照的做法,違反最小侵害原則,有必要修改為開何種車吊何種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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