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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和解與一般私下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法院的和解與一般私下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案例:
宏信酒後,跟阿泉發生口角,撿起路旁的木棍打破阿泉的小客車擋風玻璃,阿泉起訴宏信要賠十萬元,法官在法庭上試行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一般法庭外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解析:
(1)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定契約的一種。

(2)在民事訴訟程序,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時,應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3)但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則沒有前述和解筆錄的效力,所以,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必須先起訴被告應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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