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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從羅馬建城的傳說中可以看出﹐最早在這裡定居的是由許多拉丁氏族(傳說有100個)聯合而成的一個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個薩伯力安部落﹐據說也有100個氏族﹔最後加入的是一個由各種不同的分子構成的第三個部落﹐傳說它也有100個氏族。初看起來﹐這全部故事表明﹐在這裡除了氏族以外﹐很少再有自然形成的東西﹐連氏族本身在許多情況下﹐也只不過是在故土上繼續存在的母親氏族的分支。各個部落都帶有人為構成的痕跡﹐但它們大部分都是由有親屬關系的分子構成的﹐並且不是按照人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經長成的部落的樣子構成的﹔同時仍不排除三個部落中每一個部落的核心都是一個真正的老部落。中間環節──胞族﹐是由10個氏族組成的﹐叫作庫里亞﹔因此﹐共有30個庫里亞。

  人們公認﹐羅馬氏族的制度和希臘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說﹐希臘氏族是我們在美洲紅種人中間發現其原始形態的那種社會單位的進一步發展﹐那麼﹐這對于羅馬氏族也完全適用。因此﹐我們在這裡可以談得簡單些。

  羅馬的氏族﹐至少在該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氏族成員的相互繼承權﹔財產仍保留在氏族以內。在羅馬氏族裡﹐也像在希臘氏族裡一樣﹐因為父權制已經盛行﹐所以女系後裔已經沒有繼承權。根據我們所知道的最古的羅馬成文法即十二銅表法﹐首先是子女作為直系繼承人繼承財產﹔要是沒有子女﹐則由父方宗親(男系親屬)繼承﹔倘若連父方宗親也沒有﹐則由同氏族人繼承。無論在哪種情況下﹐財產都是留在氏族以內的。在這裡我們看到﹐由財富的增加和專偶制所產生的新的法律規范已逐漸滲入氏族的習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繼承權﹐起初──如前面所說的在很早的時期──在實踐上只限于父方宗親﹐最後只限于親生子女及其男系後裔﹔不言而喻﹐這和十二銅表法上的順序是相反的。

  2﹒擁有共同的墓地。克勞狄名門氏族﹐在由雷吉爾城遷到羅馬時﹐得到了一塊土地﹐此外還在城內得到了一塊共同墓地。還在奧古斯都時代﹐死在條頓堡林山的瓦魯斯的首級運到羅馬後﹐即埋在氏族墳地﹔可見他的氏族(昆提利)還有專用的墳地。

  3﹒共同的宗教節日。這些氏族祭典是眾所周知的。

  4﹒氏族內部不得通婚。這在羅馬似乎從來沒有成為一種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種習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羅馬人夫婦中﹐沒有一對夫婦的氏族名稱是相同的。繼承權也證實了這一準則。婦女出嫁後就喪失了她的父方宗親的權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論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繼承她的父親或父親的兄弟﹐因為不然的話﹐父親的氏族就會失掉一部分財產。這一慣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結婚的前提下才有意義。

  5﹒共同的地產。這在原始時代﹐從部落土地開始實行分配的時候起﹐始終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間﹐我們看到﹐土地一部分為部落佔有﹐一部分為氏族佔有﹐一部分為家戶佔有﹐那時這種家戶未必是個體家庭。相傳羅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給了個人﹐每人大約一公頃(兩羅馬畝)。但是後來我們也還看到氏族掌握的地產﹐至于那為共和國全部內政史所圍繞的國有土地﹐就更不必說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護和援助的義務。關于這一點﹐成文史僅有片斷的記載﹔羅馬國家﹐一開始就表現為這樣一種超乎一切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權利就轉到了它的手裡。當亞庇烏斯‧克勞狄烏斯被捕時﹐他的氏族的全體成員﹐包括他的私敵在內﹐都穿上喪服。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時﹐各氏族都聯合起來﹐贖回他們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則 禁止它們這樣做。

  7﹒使用氏族名稱的權利。這種權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時代﹔被釋奴隸可以採用他們從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稱﹐但不能獲得氏族的權利。

  8﹒接納外人入族的權利。其辦法是接納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樣)﹐這同時也就是接納入族。

  9﹒關于選舉和罷免酋長的權利﹐任何地方都沒有提到過。但是﹐由于在羅馬存在的最初時期﹐從選舉產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職都是選舉或任命的﹐同時﹐庫里亞的祭司也是由庫里亞選舉的﹐因此我們可以推斷﹐氏族酋長(principes)也定然如此﹐雖然氏族酋長從氏族內同一家庭選出的辦法可能已成為規則。

  這就是羅馬氏族的職能。除了已經完成向父權制的過渡這一點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權利與義務的再版﹔在這裡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

  今天就連最著名的歷史編纂學家們在內﹐關于羅馬氏族制度的概念還是怎樣的一片混亂﹐僅舉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關于共和時代和奧古斯都時代羅馬氏族名稱的論文(《羅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中﹐有這樣一段話﹕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員以外﹐──被接納入族和受保護的人包括在內﹐但奴隸當然除外﹐──血族的名稱也給予婦女……部落〈蒙森在這裡如此翻譯gens一詞〉是……一個從共同的──真實的或推測的或甚至虛構的──世系中產生的﹐由共同的節日﹑墓地和繼承權聯合起來的共同體﹐一切有人身自由的個人﹐因而也包括婦女﹐都可以而且必須算在該共同體內。但是﹐確定已婚婦女的血族名稱卻成了一種困難。當婦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員結婚時﹐這一困難自然是不存在的﹔而可以證明的是﹐在長時期內﹐婦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結婚比同血族以內的人結婚要困難得多﹐因為這種在血族以外結婚的權利(gentis enuptio)到6世紀時﹐還被當作賞給個人的特權……但是﹐凡是實行這種外婚制的地方﹐婦女在上古時代是轉入夫方部落的。毫無疑問﹐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婦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脫離她自己的公社。誰不知道出嫁的婦女就喪失了在本氏族內繼承遺產或將自己的遺產傳給本氏族成員的權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們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繼承團體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納而加入他的家庭﹐那麼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9─11頁)   

  可見﹐蒙森斷言﹐屬于某一氏族的羅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因而﹐羅馬的氏族是內婚制﹐不是外婚制。這種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經歷相矛盾的觀點﹐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維著作中引起很多爭論的唯一的一段話(第39卷第19章)為依據的﹐這段話說﹐元老院于羅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決議﹕

  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 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費策妮婭‧希斯帕拉應有處理她的財產﹑減少她的財產﹑在氏族以外結婚﹑給自己選定保護人的權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遺囑把這個權利授予她一樣﹔她可以和一個完全自由的人結婚﹐不能認為娶她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恥的事情。

  毫無疑問﹐在這裡﹐一個被釋女奴隸費策妮婭獲得了在氏族以外結婚的權利。同樣無疑的是﹐丈夫也有權用遺囑的方式允許妻子在他死後有權在氏族以外結婚。但是在 哪一個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測的那樣﹐婦女必須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那麼她在結婚以後也仍然留在該氏族以內。不過﹐第一﹐正是這個關于氏族內婚的斷言﹐尚待證明。第二﹐如果婦女必須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那麼﹐男子自然也應當如此﹐否則他就會找不到妻子。這樣一來﹐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遺囑把一項他自己也沒有並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權利傳給他的妻子了﹔這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是荒謬的。蒙森也感覺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又推測道﹕

  “為了在血族以外結婚﹐在法律上﹐大概不僅需要得到掌權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體氏族成員的同意。”(第10頁注)

  這首先是一個非常大膽的推測﹔其次﹐它跟那個決議的明確語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這個權利給予她的﹔元老院給予她的顯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給予她的一樣多﹔但是元老院給予她的乃是沒有任何其他限制的 絕對權利﹐以便她如果使用這個權利﹐她的新丈夫也不應因此受到損害﹔元老院甚至責成現在的和將來的執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到任何煩惱。這樣﹐蒙森的推測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個婦女和別的氏族的男子結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來的氏族內。這樣一來﹐依照上面所引的那個決議﹐她的丈夫就有權允許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結婚。這就是說﹐他有權處理他所不屬于的那個氏族的事務了。這是十分荒謬的事﹐用不著多說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這樣一個推測﹐即婦女第一次結婚是嫁給別的氏族的男子﹐結婚後她便立即轉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實上對于這類場合所容許的那樣。這樣一來﹐一切相互關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婦女由于結婚而脫離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團體﹐這樣她便在那裡佔著一個完全特殊的地位。雖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員﹐但她並不是血緣親屬﹔她加入氏族的方式﹐從一開始就使她不受因結婚而加入的那個氏族禁止內部通婚的一切規定的束縛﹔其次﹐她已經被接受到氏族的繼承團體中來﹐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時繼承他的財產﹐即一個氏族成員的財產。為了把財產保存在氏族以內﹐她必須同她的第一個丈夫的同氏族人結婚而不得同別的任何人結婚﹐這豈不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嗎﹖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麼除了把這份財產遺留給她的第一個丈夫之外﹐試問誰還有資格授權她這樣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財產遺留給她﹐而同時允許她通過結婚或當作結婚的結果而把這一部分財產轉移到別的氏族的瞬間﹐這份財產還是屬于他的﹔因而﹐他實際上只是處置他自己的財產。至于這個婦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關系﹐那麼﹐正是他通過自由意志的行為──結婚﹐使她加入了這個氏族﹔因此﹐同樣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權她通過第二次結婚而退出這個氏族。總之﹐只要我們拋棄羅馬氏族實行內婚制的奇怪觀念﹐而同摩爾根一起承認它最初是實行外婚制的氏族﹐那麼問題就很簡單而不言自明了。

  還有最後一種推測﹐這種推測也有它的擁護者﹐而且它的擁護者似乎最多。根據這個推測﹐那個決議只是說﹕

  “被釋奴婢(libertae)沒有特別的許可﹐不得e gente enubere〈在氏族以外結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于喪失家庭權利而使被釋奴婢脫離氏族團體的行為。”(朗格《羅馬的古代》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頁﹐那裡談到我們從李維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話時﹐引用了胡施克的話)

  如果這一推測是正確的﹐那麼那個決議對于完全自由的羅馬婦女的地位根本就什麼也沒有證明﹔更談不上她們應在氏族內部結婚的義務了。

  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結婚〕一語﹐只出現在上面那個決議中﹐在全部羅馬文獻中再沒有遇見過﹔enubere──與外人結婚──一語只遇見三次﹐也是在李維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無關。那種虛幻的﹑認為羅馬婦女只能在本氏族內部結婚的看法﹐其來源僅僅是那個決議。但是這種看法是絕對站不住腳的。因為﹐那個決議或者只是與被釋女奴隸所受的特殊限制有關﹐那麼它對于完全自由的婦女(ingenuae)就什麼都沒有證明﹔或者它也適用于完全自由的婦女﹐那麼它倒證明婦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結婚﹐而結婚以後便轉入夫方的氏族﹐從而證明蒙森說得不對﹐而摩爾根是正確的。

  在羅馬建城差不多300年後﹐氏族聯系還這樣牢固﹐以致一個名門氏族﹐即法比氏族﹐經元老院許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鄰近的維愛城。據說有306個法比人出征﹐盡為伏兵所殺﹔唯一剩下的一個男孩﹐延續了這個氏族。

  我們已經說過﹐10個氏族構成一個胞族﹐胞族在這裡叫作庫里亞﹐它有著比希臘胞族更重要的社會職能。每一個庫里亞都有自己的宗教儀式﹑聖物和祭司﹔全體祭司構成羅馬祭司團之一。10個庫里亞構成一個部落﹐這種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樣﹐最初大概有一個選舉產生的酋長──軍事首長兼最高祭司。所有三個部落合在一起﹐構成羅馬人民﹐即populus romaus。

  這樣﹐只有身為氏族成員﹐並且通過自己的氏族而為庫裡亞成員和部落成員的人﹐才能屬于羅馬人民。羅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這樣的﹕公共事務首先由元老院處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爾最先正確地看到的那樣﹐是由300個氏族的酋長組成的﹔正因為如此﹐他們作為氏族的長老被稱為patres﹐即父老﹐而他們全體則構成元老院(長老議事會﹐由senex──老者一詞而來)。氏族酋長總是從每個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選出的習俗﹐在這裡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顯貴﹔這些家庭自稱為貴族﹐並且企求進入元老院和擔任其他一切官職的獨佔權。隨著時間的進展﹐人民容忍了這種企求﹐這種企求就變成實際的權利﹐這一點在關于羅慕洛賜給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孫以貴族身分和特權的傳說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議事會一樣﹐在許多事情上有決定權﹐在比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方面有權預先討論。這些新法律﹐最後由叫作comitia curiata(庫里亞大會)的人民大會通過。來參加大會的人民按庫裡亞分組﹐而在每個庫里亞內大概又按氏族分組﹔在通過決議時30個庫里亞各有一票表決權。庫里亞大會通過或否決一切法律﹐選舉一切高級公職人員﹐包括勒克斯(所謂王)在內﹐宣戰(但由元老院媾和)﹐並以最高法院資格﹐在一切事關判處羅馬公民死刑的場合﹐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作最後的決定。最後﹐與元老院和人民大會並列的﹐還有勒克斯﹐他完全相當于希臘的巴賽勒斯﹐但決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樣幾乎是專制的王 [1]。他同樣也是軍事首長﹑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審判長。他決沒有民政方面的權力﹐換句話說﹐決沒有處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力﹐除非這些權力來自軍事首長的懲戒權或法庭審判長的判決執行權。勒克斯的職位不是世襲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庫里亞大會選出﹐然後在第二次大會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罷免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運﹐便是證明。

  像英雄時代的希臘人一樣﹐羅馬人在所謂王政時代也生活在一種以氏族﹑胞族和部落為基礎﹐並從它們當中發展起來的軍事民主制之下。盡管庫裡亞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為的組織﹐但它們都是按照它們所由發生並且從四面包圍著它們的那種真正的﹑自然產生的社會的模型造成的。盡管自然成長的羅馬貴族已經獲得了牢固的基礎﹐盡管擔任勒克斯的人力圖逐漸擴大自己的權力﹐但是所有這一切並沒有改變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質﹐而全部問題就在于這個最初的根本性質。

  這時﹐羅馬城以及靠征服而擴大了的羅馬地區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來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區﹐主要是拉丁地區的居民。所有這些新的國民(關于被保護民的問題﹐這裡暫且不談)﹐都處在舊的氏族﹑庫里亞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 romanus即本來的羅馬人民的組成部分。他們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佔有地產﹐必須納稅和服兵役。可是他們不能擔任任何官職﹔既不能參加庫裡亞大會﹐也不能參與征服得來的國有土地的分配。他們構成被剝奪了一切公權的平民。由于他們的人數不斷增加﹐由于他們受過軍事訓練並有武裝﹐于是就成了一種同這時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舊的populus相對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來幾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和平民之間的﹐而商業和工業的財富﹐雖然還不十分發達﹐可能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于全部傳說的羅馬原始史都被濃厚的黑暗所籠罩﹐這種黑暗又因後世受過法學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們的唯理主義─實用主義的解釋的嘗試和報告而更加濃厚﹐因而﹐關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終結的革命發生的時間﹑進程和動因﹐都不可能說出什麼確定的意見。只有一點是肯定的﹐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之間的斗爭。

  據說是由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這位勒克斯依照希臘的榜樣特別是梭倫的榜樣制定的新制度﹐設立了新的人民大會﹔能參加或不得參加這個大會的﹐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應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財產分為六個階級。前五個階級中每個階級的最低財產額為﹕一﹑10萬阿司﹔二﹑75000阿司﹔三﹑5萬阿司﹔四﹑25000阿司﹔五﹑11000阿司﹔據杜羅‧德‧拉‧馬爾計算﹐這些數目大約相當于14000﹑10500﹑7000﹑3600和1540馬克91。第六階級為無產者﹐是由那些沒有什麼財產﹑不服兵役和不納稅的人構成的。在新的百人團人民大會(com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軍隊方式按連隊來編組﹐每隊100人﹐稱百人團﹐每個百人團有1票表決權。但是﹐第一階級出80個百人團﹐第二階級出22個﹐第三階級出20個﹐第四階級出22個﹐第五階級出30個﹐而第六階級﹐為了體面起見﹐也准出1個。此外﹐還有從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騎士所組成的18個百人團﹔一共有193個百人團﹔多數票為97票。但騎士和第一階級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佔多數﹔只要他們意見一致﹐就可以不征詢其余階級的意見﹐決議也就有效了。

  以前庫里亞大會的一切政治權利(除了若干名義上的權利以外)﹐現在都歸這個新的百人團大會了﹔這樣一來﹐庫里亞和構成它們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樣﹐就降為純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團體﹐並且作為這樣的團體還苟延殘喘了很久﹐而庫里亞大會不久就完全消失了。為了把三個舊的血族部落也從國家中排除出去﹐便設立了四個地區部落﹐每個地區部落居住羅馬城的四分之一﹐並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權利。

  這樣﹐在羅馬也是在所謂王政被廢除之前﹐以個人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古代社會制度就已經被炸毀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真正的國家制度。公共權力在這裡體現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僅被用來反對奴隸﹐而且被用來反對不許服兵役和不許有武裝的所謂無產者。

  只是在那僭取了真正王權的最後一個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驅逐以後﹐在兩個擁有同等職權(像在易洛魁人那裡那樣)的軍事首長(執政官)代替了一個勒克斯以後﹐這個新制度才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而羅馬共和國的全部歷史也就在這個制度的範圍內演變﹐這裡包括﹐共和國的貴族與平民為了擔任官職以及分享國有土地而進行種種斗爭﹐最後貴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貨幣所有者的新階級中﹐這種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貨幣所有者逐漸吞並了因兵役而破產的農民的一切地產﹐並使用奴隸來耕種由此產生的廣大莊園﹐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從而不僅給帝政而且也給帝政的後繼者德意志野蠻人打開了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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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拉丁語的rex〔勒克斯〕﹐相當于克爾特──愛爾蘭語的righ(部落長)和哥特語的reiks〔勒克斯〕。哥特語的這個詞﹐像德語furste的本義(與英語的first﹐丹麥語的forste相同﹐意即“第一”)一樣﹐也是氏族酋長或部落酋長的意思﹐這從哥特人在4世紀時對于後世的王即全體人民的軍事首長已有特別名稱即thiudans〔狄烏丹斯〕一事中已可以看出來。在烏爾菲拉所翻譯的聖經中﹐阿爾塔薛西斯和希律從來不叫作reiks〔勒克斯〕﹐而是叫作thiudans〔狄烏丹斯〕﹐提比利烏斯皇帝的國家從來不叫做reiki﹐而叫作thiudinassus。在哥特的thiudans(這個詞我們不大確切地譯為“王”)的名字Thiudareiks即德語的Theodorich〔狄奧多里希〕亦稱Dietrich〔迪特里希〕中﹐兩個名稱合而為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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