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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車牌違規露餡 女車主落網

偽造車牌違規露餡 女車主落網

  吳姓女子因所有的自小客車欠稅,車牌遭監理處查扣,竟購買取得與原有自小客車同廠牌、車型的壓克力偽製車牌懸掛行駛,後來因違規停車遭警方舉發,被害車主追查今天報警查獲。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表示,被害人林姓車主的車牌被偽造,去年10月無故接獲車輛違規停車遭警方舉發的罰單,除了一面向監理處提出申訴,也循線追查這面偽造的車牌。

  警方表示,被害人林姓車主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路一處停車場,發現這輛自小客車的車款、顏色和車牌,都與他的車子一模一樣,嚇了一跳,也如獲至寶趕緊向警方報案。

  員警獲報後,趕到停車場不動聲色埋伏,待吳姓女子上前取車時逮捕,帶回警察局偵辦。

  吳嫌於偵詢時供稱,2年前因所有的自小客車欠稅被監理處查扣車牌,無法行駛,因此透過管道向不明人士購買取得與原有自小客車同廠牌、車型的壓克力製車牌,懸掛在自己的自小客車上使用。

  警方訊後,將全案依偽造特種文書罪移送偵辦,並持續追查偽造車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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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偽造文書,以乃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所謂必須是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無制作權,而且其制作的內容虛偽。偽造文書進而行使,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實務(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認為:
「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核其性質屬刑法第212條之特許證,被告懸掛偽造之車牌、持用偽造之行車執照,於道路上駕駛車輛而為行使,為警查獲時,並出示偽造之行車執照,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領牌人某某某,該部分犯行,該當於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吳姓女子因欠稅遭扣車牌,竟異想天開上網購買偽造車牌來使用,致使該車牌號碼的車主有了損失需繳納所欠繳的罰單,其偽造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212條。

奉勸眾位讀者,切莫未貪圖一時方便或貪心,輕易以身試法,輕則留下前科紀錄,重則須入監服刑,人生將留下不可磨滅之污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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