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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租約 是否需要承租人找人作保?

訂立租約 是否需要承租人找人作保?

 按承租人固需依租賃契約之約定,按時給付租金予出租人,且於租賃期滿後,尚有回復租賃物原狀返還出租人之義務(民法第455條),故為確保承租人義務之履行,出租人非不得要求承租人提供人保(連帶保證人),甚至請承租人提供擔保品設定物保,以保障其權利。

 惟是否提供人保(物保),得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若有連帶保證人作保,則出租人於承租人積欠房租、管理費或應負其他損害賠償時,即多一個求償對象,而可直接向該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當然對出租人較有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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