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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保證商品最低價 若與事實不符 消費者有何權利?

商店保證商品最低價 若與事實不符 消費者有何權利?

 近來有些知名的連鎖日用百貨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在電子及平面媒體大幅刊登廣告,標榜「我敢發誓,日用品保證最便宜」、「退差價兩倍」等用語,一招攬更多顧客來店消費,如果商店保證商品最低價,若與事實不符,消費者有何權利?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否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處以罰鍰。

 所謂「虛偽不實」,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佈的「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之規定,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即屬之。所謂「引人錯誤」,依據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之規定,為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等消費者主觀之認識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企業經營者就其廣告應負如何之義務?
〈一〉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二〉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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