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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父親 喪失繼承權

辱罵父親 喪失繼承權

辱罵父親 喪失繼承權

  高雄市有名莊姓男子,長期有酗酒惡習。藉口看女兒,多次到托兒所吵鬧或到父母的住家恐嚇,公開辱罵父母「死老猴」,罵父「不得好死,老不休,死色狼」;莊母聲請保護令,莊男半夜在自家門前播放誣指自己妻子討客兄與父親有染的叫罵錄音。七年來莊父莊母不堪恐嚇殺害、辱罵,已聲請六張保護令,莊男曾因違反保護令兩度入監服刑。
  後來莊父過世,莊父生前對莊男說,過世後遺產不得讓他繼承。莊母向法院訴訟取消莊男的繼承權,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莊男不孝,判決剝奪他的繼承權。

法律教室:

在民法第1145條有規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行之宣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權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二款至第四款,如果被繼承人有原諒之行為、言語,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喪失。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而侮辱,係以不摘示事實,故意貶抑他人人格為要件。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莊男對莊父所施加之家庭暴力行為,係其長期辱罵、恐嚇及抨擊莊父與媳婦通姦,違背人倫,不僅公然貶損莊父之人格,也破壞社會通念上應有的倫理綱常。莊父曾多次表示莊男不得繼承其遺產。莊男對莊父所施加之虐待或侮辱已達重大之程度,又莊父曾多次表示莊男不得繼承遺產,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莊男對莊父遺產應喪失繼承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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