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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覆議 政院不另提版本

會計法覆議 政院不另提版本

會計法修法惹議,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天表示,行政院僅會提覆議,不會另提修法版本。

立法院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修法,讓民代與學者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但法條卻形同讓民代無論公款公用或公款私用均除罪,引發社會批評聲浪。馬總統昨舉行記者會,除向社會致歉,也促行政院提覆議為立法院補救。

鄭麗文今天受訪表示,行政院不另提修法版本,只是單純提覆議案;一旦覆議通過,等於原本的版本不存在。

政院表示,行政院提覆議案有2個理由,一是會計法對民代、教授有不同的不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未來施行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另外,會計法修法條文中疏漏的「教」字,為了不造成疑慮,最好的辦法還是回到立法院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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