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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前校長酒駕 法官認無悔改之意判刑三月

竹縣前校長酒駕 法官認無悔改之意判刑三月

新竹縣黃姓國小校長,被控酒後駕車,酒測值達一點三三毫克。全案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告已有一次酒駕前科,且身為國小校長,媒體前往查證時,還認為適用舊法、情節非重,毫無悔改之意。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黃姓校長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而黃姓校長案發後已被停職,並移送公懲會調查。(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新竹縣黃姓校長,民國九十六年間就有一次酒駕前科,今年六月五日晚間,被告酒後開車載女兒外出,在竹北市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一點三三毫克,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全案經新竹地檢署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酒駕新法從六月十三日生效,因此黃姓校長適用舊法,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已有一次酒駕前科竟不知悔改,其於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3毫克,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所幸未釀成災害,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尚能坦承犯行,惟其為國小校長,為人師表,竟不能以身作則,於偵查後媒體向其查證時仍稱情節非重,未有絲毫懺悔之意,身為學校之領導者理應更謹言慎行,然卻有扭曲之價值觀,實應非難。但被告事後在檢察官偵訊時,終能深切自省表示歉意等一切情狀,法官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據了解,被告在酒駕引起社會關注後,已被新竹縣教育處停職處分,同時移送公懲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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