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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要小心不然會被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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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台北縣一位王姓男子,到某塑膠廠上臨時工,於是將機車停在他人之空地,沒想到機車後輪遭到廠方以鐵鍊鎖住,並要求繳交新台幣500元管理費,保全還說不繳錢不用想拿車,就請他走路下山,氣得當場報警處理。
  因這家塑膠工廠有製作一個告示牌,警告不要亂停車,否則上鎖並要罰500元,結果這位打臨工的王某沒看到,機車隨便亂停,結果真的被鎖機車再要求罰500元。機車後輪被上鎖之後,並有留下書面的違規告知單,內容告知須繳清所有的費用,才能拿車離開,不料王某並沒帶錢及證件,希望廠方可不要太強勢,惟廠方態度強硬不放車。王某表示,保全說沒有錢就別想拿車,你只能走路下山了,於是讓王某更是火冒三丈,立即報警處理,直到派出所僵持到隔日的凌晨,廠方人員才肯放車,不過,保全的鎖車行為,可能有涉及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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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台灣僅是海島型的國家,隨著人口的增加,而繁生出許多問題,上述的停車問題,即是明顯的例子。時常我們可以看見在他人土地上,標著「此處為私人停車場,每小時收費500元」,以免自己的停車位被其他人強占,按刑法第三百O二條之規定,上述案例中王某去上一個臨時工,結果機車卻被上鎖而無法回家,王某應可思考去提告;反觀其被占用的地主,是不是就無法防範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如果來停車的人是長期性而論,應可思考刑法的侵占罪;如停車的只是短期的,可透過專人來收費或依民法的督促程序追索停車所需的費用(管理費、清潔費等),或者可以報警處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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