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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變距離 窮老公咬耳洩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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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仲介公司女主管,嫁的是國中學歷而且沒有工作的丈夫。兩人為了離婚而吵架,丈夫「動口」將妻子左耳咬下一小塊,還對她的臉亂抓亂咬,造成臉部多處抓傷、咬傷與瘀青,左耳因此缺了一角;妻子就醫後,認為兩人已經無法繼續一起生活,立即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丈夫賠償兩百萬元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
  「咬耳朵」事件發生三天後,法院調查,住在中縣的蔣姓夫婦結褵十餘年,但沒有子女,大學畢業的妻子在事業上有所成就,目前是某大房屋仲介公司主管;丈夫僅國中畢業,而且因為有心臟病無法工作,兩人對生活、工作等態度的觀念有相當差距。
  審理時,丈夫坦承傷害,但表示自己因為身體不好沒有工作,生活還得靠兄長接濟,且雙方當時是互毆,妻子也應負一半責任。
法官審酌兩人的經濟條件,判決蔣姓男子要賠償妻子醫藥費五千元,精神撫慰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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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蔣姓男子「動口」將妻子左耳咬下一小塊的行為,侵害蔣妻的身體健康權,導致蔣妻支出醫藥費或其他損失(須具有此事件責任範圍內的因果關係),具有違法性,亦有故意過失,符合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故蔣妻可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蔣妻為此支出此等費用,均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

  次按,蔣妻並得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謂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承審法院依據上述民法規定判決蔣姓男子,應賠償其妻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共五十五萬五千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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