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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统一六國的原因

秦始皇统一六國的原因

秦始皇滅諸侯,置郡縣,建立了我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多民族的封建統一國家。無庸置疑,這是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但是在戰國時代,諸侯割據,“七雄”並爭,為什麼只有秦能夠統一?對於這個大家所熟知的問題,過去由於史書記載語焉不詳,我們只能知道一個大概的情況。現在我們通過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對秦的一方有了較多的感性認識。



秦的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起決定作用的當然是廣大勞動人民。但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秦國和東方六國相比,它在統一的准備和進行過程中,確是發揮了較大的主觀能動作用。這一點在秦律中有著充分的體現。當時的地主階級正處於上升時期,因此秦律的內容也還含有一種朝氣蓬勃、富於進取的革新精神。

耕戰政策,是秦的基本國策。“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商君書·農戰》)。從商鞅到秦始皇,秦國始終堅持了這一政策。廣大勞動人民在這種政策下,努力從事耕戰,從而使秦國國富兵強,為秦始皇的統一准備了雄厚的物質基礎。秦簡中保留了不少有關重農政策的法律條文。例如《田律》規定:地方官在時雨之後,或連受旱、澇、蟲、風等自然災害時,必須及時向上級報告得益和受災面積,以便上級掌握農業生產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廄苑律》、《牛羊課》規定:如飼養耕牛好的,獎田啬夫一壺酒、十條干肉,賜牛長三十日勞績,免除飼養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飼養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責,並罰飼養人服徭役兩個月;如果牛減膘,則笞打主事者(牛長)。這些規定,對農牧業的發展也能起到促進作用。由於當時戰爭頻繁,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農業生產勞動力,《戍律》規定:“同居毋並行”即一戶不得有兩人同時戍邊。縣啬夫、尉及士吏征發戍役時,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要罰二甲。《司空律》還規定:以勞役抵償罰金的人在農忙季節可以“歸田農,種時(莳)、治苗,時各二旬”。《倉律》在秦律中占了相當大的篇幅,從糧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詳細的法令。例如糧食入倉,“辄為廥籍”,即登記石數,並注明倉啬夫、佐、史、廪人等倉庫管理人員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糧食出倉,也要經過同樣手續。如果出現虧空,隱匿不報,或者移贏補虧,與盜竊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糧食損壞而無法食用,不滿百石以下,斥責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罰官啬夫一甲;過千石以上,罰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補償腐敗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糧食虧損要受到懲罰,即使少量耗損也不行。如果倉庫裡有三個以上老鼠洞,就要罰一盾(《法律答問》)。嚴密的倉庫保管制度減少了糧食儲藏過程中的貪污和損耗現象。封建國家有沒有足夠的糧食,不僅關系到農業經濟的發展,而且也影響到地主階級政權的鞏固,《倉律》正是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秦統治者的重農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對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機倒把活動等也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對加速封建經濟的發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稱:“關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記·貨殖列傳》)

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就實行軍功爵制度,用重賞鼓勵人民在戰爭中殺敵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商君書·境內》)。《封診式》中有“奪首”、“爭首”兩個案例,生動地反映了秦執行軍爵制度的情況。秦簡中的《軍爵律》規定“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即按功勞行賞。《秦律雜抄》也規定戰死者有賞,“論其後”,即把死者的爵位賞給他的後人。如果臨陣逃亡,則罰“以為隸臣”。由於實行了這種嚴格的賞罰制度,因而秦國之民遇有戰事,“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書·畫策》)。這樣就使秦國的軍隊在七國之中成為戰斗力最強的部隊。秦律對軍隊訓練和武器裝備也非常重視。如《秦律雜抄》規定:發弩啬夫射不中目標,罰二甲,免除其職務。駕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駕御,要補償四年的徭戍,並罰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練職務。發給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罰丞、庫啬夫、吏二甲,撤銷其職務,永不敘用。秦律對於違反各種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罰以“赀”若干甲或盾,這也和統一戰爭需要大量武器裝備有關。另外,律文還規定:凡是騎兵都是先賦馬,然後再選拔從軍者。參軍之後,還要進行課試,如果馬被評為下等,令、丞、司馬都要受罰。有了這樣嚴格的考核制度,自然會收到兵強馬壯的效果。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發揮它的作用,秦的耕戰政策能不能貫徹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官吏能不能忠實地執行。秦簡《為吏之道》列舉了吏有“五善”、“五失”,《語書》更明確提出了“良吏”與“惡吏”的問題。所謂“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辦事能力,廉潔忠實而“好佐上”,出於“公心”,能團結下屬,正身守法,不喜爭功的人。“惡吏”則與之相反,《語書》不但給他們勾畫了一副弄虛作假、招搖撞騙的丑惡臉譜,而且提出嚴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為罰”;對其中作惡多端的人,還要“志千裡使有籍書之”,即記錄在案,通報全國各地,作為“惡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關官吏的任免、升遷和賞罰的條文,這些條文都貫串著一個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曉和能否執行法律作為考核官吏的主要標准。秦律十分強調法治,並首先要求各級官吏必須知法、依法、執法,不得違法。例如《法律答問》專門有一條解釋什麼叫“犯令”、“廢令”的問題:“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h(也)。”凡是犯令或廢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懲辦。《除吏律》還對那些陽奉陰違、拒不執行中央政權各項政策法令的官吏,嚴加懲辦。《行書律》甚至規定凡是“命書”和急件,必須立即執行;不是急件,也要當天處理完畢,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論處。

秦律非常重視各級官吏的選擇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規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該任用的人,未經上級審批,擅自讓其到職視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論處。《除吏律》、《內史雜》更明確規定:“任法(廢)官者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盜”。禁止任用這些人為吏或擔任禁苑的治安保衛工作,對於鞏固封建地主階級政權有重大的意義。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嚴防官吏違法亂紀,秦律還十分強調官吏的責任制和實行對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規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職責,如果失職,就要受處分。《為吏之道》列舉了當時縣級政權機構的職責范圍,它們不但要執行最高統治者所頒布的各種命令和诏書,征發賦稅、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農田水利、官府手工業、倉庫、苑囿等事,總共不下二三十項。每一項都有專人負責,並且制訂有專門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職守,消極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損失,還要依情節輕重勒令其賠償。對於欺騙上級、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嚴懲不貸。《法律答問》規定,官吏弄虛作假,其罪在罰盾以上,不僅要依法論處,而且要撤職永不敘用。另外,秦律對於官吏濫用權勢、假公濟私、偽造命令、盜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壞耕戰等等,也都分別列有懲治的條例。

總之,從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國家力圖通過法律的保證,使各級官吏成為地主階級政權得心應手的工具。因為只有秦的各級官吏都能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地主階級的國家機器才有可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荀況曾周游列國,以後入秦,秦丞相范睢問他:“入秦何所見?”他回答:“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觀其朝廷,其朝閒,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荀子·強國》)認為秦國是當時列國中治理得最好的諸侯國,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並希望秦國再接再厲,以期“令行於天下”。果然不出荀況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後,只用了10年時間,就滅掉六國,完成了統一中國的大業。



秦的統一戰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中間還有一個曲折的過程。秦簡《編年記》記載了從秦昭王元年(前306)到秦始皇二十三年(前224)80多年間秦對三晉和齊、楚的一系列戰爭。可以看出,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於在穰侯魏冉遠攻近交的錯誤政策指導下,雖然戰爭頻繁,但秦的實際得益甚小。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後,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於采用了范睢的遠交近攻的正確政策,把戰爭的目標集中到鄰近的三晉,而於三晉之中又以韓為首攻的對象,所以沒有幾年,就先後攻占了魏的懷、邢丘和韓的少曲、高平、野王。這幾次戰役對削弱韓、魏,加強秦的勢力,創造隨時可以出擊的態勢,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特別是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著名的長平之戰的勝利,殲滅了趙的有生力量,從此三晉再也無力和秦國對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親政以後,繼續推行遠交近攻政策,預計進程是先滅韓,次滅趙、魏及楚、燕,最後滅齊。在統一戰爭期間,六國的封建割據勢力越是臨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掙扎,統一與分裂的斗爭達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編年記》對這個情況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南郡備敬(警)”,“廿年,韓王居山”,“廿一年,韓王死”,這些都不見於史籍記載。按秦始皇十九年,為滅韓的第三年,剛剛打開統一戰爭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為南郡,南郡的北境緊靠故韓國的南境。《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一年新鄭反。”新鄭為韓都,故韓亦稱新鄭。這條記載和秦簡《編年記》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記事聯系起來看,就可以看出,韓國滅亡以後,韓國的貴族並不甘心失敗,仍在企圖復辟,並發動叛亂。而秦國也在時刻警備韓國貴族的復辟叛亂活動。“新鄭反”和“韓王死”發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說明這次韓國貴族一旦發動叛亂,迅即遭到秦的鎮壓並陷於失敗,而韓王也落了個身首異處的下場。

《編年記》又記:“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這條記載則又和秦鎮壓楚的反撲有關。《史記·秦始皇本記》載二十三年“楚將項燕立昌平君為荊王,反秦於淮(一作“江”)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荊,破荊軍,昌平君死,項燕遂自殺”。這兩條記載為同一件事,昌平君應為秦簡中昌文君之訛,簡中另一個死者或即項燕。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之後也曾提到此事:“荊王獻青陽(今長沙)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荊地。”這次以項燕、昌文君為首的楚國貴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幟,但結果也不過一年,就遭到全軍覆沒的命運,昌文君死,項燕自殺。

以上記載,都說明秦的統一,到這時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再過兩年,即公元前221年,秦滅齊,中國的歷史終於出現一個大統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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