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提前解約不見面,租屋網房東該如何因應?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1-20 13:05:33

 

今年年初與房客簽定租屋合約,租期為1年,並繳納1個月的租金當作押金,但是房客av9月時,提出10月解約的要求,因此,我告知房客須依照合約賠償違約金,房客卻说自此聯絡不上,也沒有按期繳納租金。
我擔心房客偷偷搬走,房租、違約金、水電費,甚至家具受損,都找到不人賠償,雖簽約時已繳納1個月的押金,但是也不夠賠償,請問我該怎麼做?

專家建議
寄發存證信函保障權益

租屋網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表示:房客提出提前解約要求,須按合約賠償違約金並繳清費用,若房客避不見面,建議房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點交時間,並與房客確定解約時間。
若還是找不到房客,建議進入訴訟程序,並備妥租屋合約書與欠繳證明,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但房客並未確定終止租屋合約時間,租屋處使用權仍是房客擁有,房東千萬要留意,不可無故換鎖、任意進入房客房間點交家具家電,或是將房客的用品丟掉,否則可能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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