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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oso 2014-2-26 00:14

開趴跳池摔癱 摩鐵負2成責任

一名男子四年前跟朋友到台中市一家汽車旅館內開趴,卻跌進房內游泳池而四肢癱瘓。法院原本判決旅館業者要賠償男子近兩千萬元,但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男子跳水猶如自殺,應負八成責任,最後改判賠三百多萬元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在民國99年7月17日晚間與友人入住飯店後,深夜11點多就不慎跌入房內泳池中,導致頸椎骨折、四肢癱瘓等傷害。家屬認為,業者沒有張貼警告標語,也沒有安全救生設備,有嚴重疏失,所以對業者提出一千八百多萬元民事求償,一審判決業者敗訴,要全數賠償,但業者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業者主張,房內的水池是景觀水池並非泳池,盧姓男子當時跟朋友飲酒狂歡,故意往水池內跳才不慎受傷。法院勘查後,認定房內水池為戲水池,但水池未經核准使用,業者明顯違法。審酌案發時男子年僅33歲,卻因意外要終身由專人照顧,但因意外發生是跳水造成,以水池高度只有九十公分來看,盧姓男子跳水猶如自殺,必須負擔主要的八成責任,業者需負擔兩成,所以改判業者只要賠償三百七十多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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