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2014036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勞工保險局保給殘字第10260317801號令發布 
 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爰訂定本要點。
 二、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
    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六
    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
    (以下簡稱評估)。
 三、本局送交受委託醫院進行評估時,應檢附下列書件資料:
        
(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
 (四)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異動資料及職務別。
 四、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得通知本局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通知本局轉請被
    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補送資料或複檢。
 五、受委託醫院應於完成評估後,依本局所訂格式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卷送交本局
    。
 前項評估報告應載有評估日期及評估醫院醫師章,報告內容應包含:
        
(一)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病史。
 (三)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理學/檢查報告。
 (五)主要診斷。
 (六)AMA(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六、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必要時,本局得調整之:
        
(一)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因被保險人未依限配合或不可歸責於受委託醫院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評估,惟
      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能完整評估之原因
      後,每案支付部分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三)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或於完成評估後申請人提出
      異議,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整。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醫院提出完整評估報告或評估情形之案件,應按月檢具評估費用申請表及
    領據向本局申請評估費用。
 八、受委託醫院接受本局委託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應簽訂契約。
 九、本要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