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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薪資的執行

對於薪資的執行

對於薪資的執行

老王欠林先生五十萬元,老王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但是老王每個月都可領取約四萬五千元的薪資,林先生取得執行名義後,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解答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同條第二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復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本件中:(前提只有一人聲請執行)
1.老王名下沒有其他的財產,林先生可以對老王的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2.為了顧及債務人生存所必要之維持及債權人之利益,故現行實務之作法,原則上是在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獎金部分則是在四分之三範圍內予以扣押;如果將來有加薪,對於加薪之部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亦為移轉命令效力所及。
3.原則上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法院於發扣押命令後,再發移轉命令,將薪資三分之一移轉予債權人,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但實務上有些法院直接就發移轉命令,而不發扣押命令。
4.林先生每月可向老王的公司收取一萬五千元。


本件中:(前提:有二人聲請執行薪資)
1.林先生及陳先生可以對老王的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2.為了顧及債務人生存所必要之維持及債權人之利益,故現行實務之作法,原則上是在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獎金部分則是在四分之三範圍內予以扣押;如果將來有加薪,對於加薪之部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亦為移轉命令效力所及。
3.原則上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法院於發扣押命令後,再發移轉命令,將薪資三分之一移轉予債權人,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4.唯本件有兩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法修正前,法院會依據債權人債權額之比例,製作分配表,每個月由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向第三人收取,故林先生與陳先生每月可以各自向第三人收取七千五百元。
5.惟強制執行法修正後,必須視誰先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是林先生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發移轉命令後,林先生即受讓該薪資債權成為債權主體,陳先生即不得再參與分配,只能另外查報老王之其他財產執行,應特別注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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