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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從階級的司法離譜 vs. 獨立性司法定譜

扈從階級的司法離譜 vs. 獨立性司法定譜

扈從階級的司法離譜 vs. 獨立性司法定譜

1,觀察: 扈從階級的司法離譜

台灣雖然解嚴,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影響到是非P斷,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以往很少人討論到「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全然有異。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造成全民撻伐,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益以,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 弊案,公權力強徵民地案,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所謂「刑不上財團」,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也恐是造成渠等為1%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在於「是非」(司法);而不在於「利益」(經濟)。司法應該是民主的象徵,而不是權力者的捍衛機器。但在此地,以行政法院為例,大部份顯然不符「法治國家的法院定位」。而刑事法院,在捍衛人權案例,亦顯然不明顯;不乏落人話柄的裁判。所以,難以正視聽,難獲人民愛戴。

固然,司法人員中也有為數不少的理想人物,良心善者,但在此「階級封閉體系」中,不敢發聲,沒有振聾發聵功能,而「沉默」,則正是腐化的主力因子 。

台灣的正面司法人雖有些微個人的進步,但被負面司法人拖累,導致整體定位,仍與「獨立性的司法」扞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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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

在法治國家的「獨立性司法」,是「定位」站在行政權以外的「外部人立場」,所以,永遠以「公正、獨立、是非」的判斷,為其職志。裁判者的定位,其與「官員」性質,截然不同。

但在台灣,卻被定位為法「官」、檢察「官」,如此一來,渠等難免就陷入「兩難困惑」,究竟是裁判者、公正訴追者;抑或是「官員」?前者是外部人定位;後者是內部人定位。

尤其,行政法院法官,顯現困擾的定位,究竟是維護行政的官員機關,抑或是維護人民利益的裁判?如果是後者,為何渠等往往不依據證據法則判人民勝訴,仍然用模糊的論點,判官方贏?!為何不能突破此「官僚體系束縛?在於其被舊官僚系統慣性綑綁所致。

此外,對於財團為一造者,不論何種法院,似乎不乏常有轉彎的奇特判決出現?

在台灣司法,愛好有稱「官」,此種定位,頗多困惑,因與第三權不符。倘若能夠「去官」化,將之定位在於「外部人的權利維護者」,才會有朝向「真正的獨立性」的司法的可能。

其實,台灣的改革的阻力,在於認同舊系統「階級觀」心態作祟,即其是被「對人不對事」的階級利益所操控。這在軍隊、黑道為著稱,有階級觀,就沒有獨立性可言,蓋二者互斥。

司法站在人民立場,就沒有階級可言;但司法若被納入官僚體系者,她的首長(司法院長、及各級長官),就要被納入階級評等,其派下員,亦然。以前被當做「皇后」(名言:貞操不容懷疑);現在則可能是捍衛行政的衛隊。當司法和官僚越發靠近,即越進入官體系者,就顯然越發離開人民越遠。(這就是「階級司法」,也就是沒有獨立性的司法,也就是教父電影中的幫派階級)。

詳言之,有問題的司法人,其往往與黑心官員、黑心商人之間,具有3C 的密切關係,即:Cronyism (內線人親朋黨屬),Conspiracy (勾串共謀,壟斷)及Corruption (貪瀆)的圈子利益共同關係,這也是階級關係(恩威庇從)的同一性。如果用這點觀察,就可以瞭解台灣司法的主要病症就是在此。至於司法改革,如果不切入此核心的3C 病症者,則顯然只會虛幻改革,是偽改革。

官員,寒窗苦讀金榜題名,很多不是具有為民服務的胸懷,而是用階級觀,享受權力的滋味,則其滋味,是一種類似「食髓」,一般人覺得「噁心」,但「愛吃骨髓的官員」,會「食髓知味」,就「不可收拾」。

當然有理想的,則格局高,因有「服務人類的高格局」,通常就是「沒有階級觀」者,才會服務人民,而不是伺奉長官。

台灣的司法人員,亦是考試而來,呈龍蛇雜處。格局難論,固然在小案件,台灣的司法有其獨立性;但在社會囑目案件,則難免出現有「權力的較勁」與「階級利益介入痕跡 」。

在有「對人不對事」的階級司法裁判者,渠等心中已經存不公正的偏私,有「因人而異」的考量,難免產生量刑的恣意。

這在洩漏公務祕密罪案例,既屬嚴重的「純正瀆職罪」,但在黃世銘案,予以輕判,也沒有採取連續加重處罰,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的違反,竟然是第一罪宣告6個月,第二罪5個月,第三罪6個月,而網開一面,易科罰金了事。相較之下,葉盛茂則洩漏祕密罪,其職務不若黃世銘,且行為還沒有這麼多次,也不觸犯通保特別法,卻要入監服刑。如此的刑罰裁量,顯然因人而異,則其在獨立性上,啟人疑竇,在公平性如何取信人民?

而林益世案,其慢慢審理,以拖不結,得不必發監執行,在在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公正性的質疑。

與之諷刺的對比案例,則在大寮事件揭露司法被判重刑的受刑人,如果是竊盜、毒品罪、性犯罪,則司法堅持「一罪一罰」,就可以整個判刑到好幾十年,而發監執行,可能要關到死。在此,就不免懷疑,司法真的是眾人平等,抑或有「階級意識」與「階級認同」?

大寮事件,涉及到台灣的司法體系階級觀問題,依我個人觀察,階級觀作為,且不是潛規則;而屬顯規則。

此「階級意識」,在0212大寮事件,即可說明。如果以紙牌階級為例,那天的官僚階級,陳世志典獄長最多是9,而當K,Q,J則全然沒出現在當日夜談判現場。陳典階級雖高,但不夠高,他仍沒有被授權可以談條件,而談判指揮官,竟然是高雄檢察官,則是J 派出的代表,但階級點數,該官也是最多到9,5,還不到10。至於6位囚犯,則是在階級點數是0或負1以下。至於一般人民,則是1。在如此階級點,則談判的定局,就會有上下階級的不對稱,則6囚要有活命,要雙贏,自始不可能,因為談判雙方的不對等的階級觀早現,又如何能保囚犯生存?

在階級意識下,台灣的司法,早就承襲舊系統的階級觀念,當司法高層不具有獨立性,則其中層與下層,縱然有限的獨立性,但這種「半獨立性」,還是「沒有獨立性」。

職是,台灣是「故意矮化」財團鉅型經濟犯罪研究與相關司法機制的發展,導致只是玩「假的形式辯證司法」,全然不正視社會核心本體問題,聽任財經貪腐惡化,司法的無能、無效與無良,也導致台灣競爭力全部戕喪,因為司法幾乎「執迷參與玩虛幻的案件點數與考績」等東西,此就是階級衝突,與階級矛盾的,最可怕的階級控制的厄運。

這種階級觀作祟,顯然是障礙台灣法治的理性化發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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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判:人權、無階級的核心價值才是司法的本質

台灣的正常化的立法、行政、司法,似均被異常的類幫派的集團綁手綁腳,有如囚犯。這涉及到舊皇朝的階級觀。其中尤其是司法為烈,因仍然是解嚴前原班人馬的承續,感受不到政黨輪替的新時代刺激,並無新舊思維競爭可言;仍然是屬於封閉式階級思維社會,積弊尤甚。

在歐美,有「人權觀」的「獨立司法」,和醫師的處理病的醫治一樣,不能因為階級、黨派、種族,而有差別待遇 。但這種觀念在台灣的司法的案例,卻不是常態 。強調「外部人」「權利」的人權思維,似難在司法系統,成為主流文化。

法律重在智慧,脫離不了良心與格局,但是在台灣,則是缺乏「本體思考」,流於黑格爾的「辯證」與「利益衡量觀念」,致有應用奸巧奪取名位者流,一方面矯情,一方面無情,又另一方面濫情。

某位辯證派法律大師,他竟然主張「沒有原則就是原則」,職是,我們的社會讓這些「沒有原則」,甚至巧佞之徒,在司法領域招搖撞騙,其不腐爛,反而才奇怪。 因為在「乏基本原則」下,曷事不可為,這樣攀附權勢利益者,當然頗有支援體系。

在戒嚴時期,台灣的司法,就是統治者的幕僚下屬,因而,有總統 > 司法院長 > 最高法院院長 > 高等法院院長 > 地方法院院長的階級觀。也有:最高法院法官 > 高院法官 > 地院法官。甚至在法院內部,也有階級意識,即:法官 > 檢察官 > 辯護人的階級觀。而在法務體系,也有檢察官 > 典獄長的階級觀。如此一來,就「很官僚階級化」。

在解嚴後,台灣的司法仍然一如舊系統,仍沒有去階級化,回歸到正常站在人民的無階級化體系。

在1990年馬曉濱案的擄人勒贖案,我認為其只有侵害自由、財產法益,不應處死刑。這是「針對事情」(法益);但當時的司法觀念,反而是「針對人」,竟然說這些犯人是「人渣」,沒有保護的必要 。若一個司法,不是以針對事物,而關注在階級的話,這就不是公正的司法。

現在,台灣「盤剝經濟」的財團、黑心食品財團,秘書長搞索取賄款者,渠等為害台灣人民的「法益」,甚為嚴重。即此類荼害人民者,竟然被司法輕放,可謂匪夷所思。反之,吸毒者,沒有侵害到他人的財產,卻要關到死。只要比較一下,就知道台灣的司法,是否有「對人不對事」的偏執。

有媒體要人發現,現在司法界的圈圈異常的狹隘,所謂搞「小圈圈」很嚴重,是指同質性的範圍,不接納異議。也就是當權派就是搞「近親繁殖」,實際這派人操控階級利益。他們讀的書一般來說都很有限,再來,就是很偏執,先有「家族劃分」,劃定「內部人範圍」,以此好惡感覺,再來做為立論 。這種「格局」,真的很麻煩。

所以,在開放的社會的公民,應該知道病症何在,當前法律人的問題,出在於搞盤剝,又號稱公平專業,這種選擇性執法裁判,屢見不鮮,就是當前的人民不瞭解,且忍受恣意裁判,如此的世襲罔替,應該是被其虛偽專業所惑,渠等受到封鎖獨占的「階級利益保護」,沒有真正競爭環境。很像黑幫mafia 綁地盤,這樣理解就對了。是非曲直的判斷,竟然就如此輕易被這批人綁架。真的觀察入微。但真正為人民權利捍衛者,卻似有意不被列為模範,免得顛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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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處方

228事件真相難現,在於沒有司法的轉型正義。而1980年代的餿水油真相不全,亦在司法,延禍迄今。現今諸多戕害人民的環保犯罪、食品犯罪、聯開弊案、財團犯罪,不能使「盤剝政經犯罪人」繩之以法,根結亦在於司法功能不彰,即先行政後司法,其司法權與行政權並沒有「權力分立」。

人民是沒有階級的,只有官僚才有階級,台灣司法與部份法律人,仍然站錯邊。所以,人民沒感、怨懟、沒有正義交集,就是有些法律人站在官僚體系,將司法予以「行政官僚化」的這個錯誤的定位所致。

但當司法是站在「官僚階級定位」者,則其對於總統是「平行的位置」,抑或「次位的位置」,就此觀點,就看出「司法最本質的問題」:即一個有「官僚階級意識與體系」,是台灣司法最嚴重的定位繆誤問題,此乃是司法難以澈底獨立的癥結。

職是,在台灣為何對於該濫權不追訴或濫權追訴,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員,卻無案例,難不成是欠缺自醒自省的能力。

其實,當司法仍存有「內部人階級意識」的話,則其是次文化,就有如準黑手黨系統(quasi mafia system),自不可能有自我改革與開刀的能力。職是,惟有司法官,要「去官僚化」,回歸到「外部人權利的捍衛者」角色,回到真正的定位,而不再是內部人的官僚下屬,動輒「被次位化」,予以無尊嚴的撤換。唯有司法的「獨立性」、「無階級性」、「脫領導」等為「定譜」認知與具體化,才能對司法任務有正解。

但司法如「認同官僚階級,遠離人民」,則其會思慮鞏固階級利益,而無法誠心為人民,則人民對此階級觀念的司法,當然會不齒與唾棄,這也難怪台灣司法的形象不好,因為仍存在有些人不懂司法的本質真諦。

唯有司法回到「外部人-真正人民的立場」,放棄不倫不類的「官僚階級」,司法才會有「獨立性」可言,台灣的司法人員就是欠缺這個核心,所以外部人民不信任她。官僚體系也瞧不起這種恩威庇從的法律人,因為有些可以驅使或收買的,而沒有宇宙觀、任務觀的人,怎麼可能獲得尊重。尤其可以被階級化成為上層階級的老三,則更是沒有被尊重的品與格局。

在當今法治國家的司法的檢驗,其實很清楚,就是對抗國家的「政府犯罪」與「經濟犯罪」的重點議題,歐洲的德法等國,在2003年起已經列為刑事司法的顯學,連意大利都有對抗的典範。

反諸在台灣,提到司法,為何原本可以正面發展,卻被扭曲翻轉「變質異化」,導致沒有舉出可以被津津樂道的典範人物作為正風揚善?這一時代的台灣人民,則要勇敢站出來,站在人民立場,嚴格監督法律人的立場。

我感覺到社會在改變,但是可能是太樂觀。尤其是最重要的「司法」,好像在重大的政府犯罪、鉅經犯罪的追訴與審判處罰,和人民的自由、民主與科學的期待,落差最大。主因在台灣雖然解嚴,但是1987年,係是「寧靜革命」,這在司法,仍然是封閉的系統,尤其,仍然有很多司法人認為他們是「高官」,而不是「裁判者」。

如果定位是高官厚祿者,就要被當今社會嚴厲地批判與革命;但如定位是裁判者,就是要勇敢站出來,當個夠啟蒙後的法律人,捍衛人民的權力與權利,爭取台灣現在與未來的競爭力,不要一味裝無關。

當今法律人,早就變成人民眼中格局不高的行業,渠等法律人已經成為負面刻板印象:即:法律人下焉格局者(部分可能是高幹)是同流合污;中焉格局者(只有心要改)是無能為力;上焉格局者(曲高和寡)是努力無成果。

主要的因果關係,在於人民的放任與不監督,很多自鳴清高人民仍瞎搞老莊思想,缺乏專業。或乏西方法律思維,竟認為官商勾結,違法亂紀者,不違法,只是觀感不佳,司法定位,在引不起「外部人共鳴」,則司法仍然是有被荒棄的無法無天的恣意空間。但行政如紅血球;司法則是白血球,在於對抗貪腐與暴力病毒,為其天職,應迥然不同。

唯有全民有「正確的法認知」,即認為人民有對於司法,有「直接充分介入監督的權利與義務」,司法才會有脫離舊階級控制,而有「獨立性」的生存空間,這因果關係是必然且直接!

德國Angela Merkel 的本體論做法,才是強化國家競爭力的做法。但是大家忽略了這不是單獨行政權可奏效,還是要有司法權的貢獻,就是德國檢察體系的獨立性打擊雙貪瀆(官員貪瀆、企業貪瀆),才會有2003年起的十年的黃金時代,這非但在刑事司法,甚至德國的金管會BaFin 的作法,曾經有一年新增三千打貪法律人與數學人員額,即白血球系統全面啟動,才會讓全民享有正常競爭環境。

當前,台灣沒有競爭力,造成內部人1%的跋扈,與99%台灣人無望,問題在於台灣刑事司法的怠惰者之此一關鍵因素。

對抗財團盤剝經濟,即「5大弊案+n大弊案(非台北市)」的處理思維邏輯,如果仍然以「形式辯證解決法」,則是偽議題下的三小偽(偽出發點、偽目的、偽方法)中的偽方法,即「以偽打偽」,則沒有辦法回到真正的「本體方法」,財團貪瀆系統仍然沒有真的解決,貪瀆病毒不死,反會遺害倍增。

真正的本體解決,就是台灣有理想的法律人勇敢出來,面對與解決政府與財團的犯罪,而外在的人民與媒體,認知啟蒙司法重點,不能只打表層,更要以「司法的本體解決」為核心焦點,一方面扮演為正直司法的支援體系,另方面祛除惡歪司法的拆惑體系,才會澈底與真正本體解決,這也才是促使台灣真正的司法覺醒與改革。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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