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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要我跟他回婆婆家住,但我不想,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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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外,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因此原則上,夫妻應同居一處,但若有正當理由時,則仍可分別居住。且夫妻雙方之住所,於修法後已不採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而改為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之。故在修法後,原則上夫妻同居之住所須由雙方協議定之。

 因此本件案例中,若雙方對同居之住所協議不成的話,可考慮暫時分別居住,如果雙方達成因工作暫時分居的協議時,此時仍屬具有民法一千零零一條之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可分別居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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