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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幹部跳槽 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

公司幹部跳槽 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

  某食品公司擔任總經理、副廠長與研發課長的三名幹部,在就職與公司定有聘僱契約;先後在95年間離職跳槽到對手公司出任總經理、廠長與品管人員。96年5月起,食品公司被對手搶走5成市場,原本合作訂購的廠商也在3名幹部跳槽後不再訂購食品,轉向對手公司訂購,使食品公司遭受重大商業利益損失。食品公司以違反顧約保密條款向3名跳槽的幹部求償,台南高分院判3人賠相當於離職前平均年收入的3倍違約金給食品公司;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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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離職幹部藉由擔任公司職務之便,得到公司相當機密資料。於離職時並未辦理交接又或是利用休假過後便擅自離職無申請離職,改受其他相同產業公司雇用擔任重要職務,並洩漏原公司產製商品之製程、流程予新就任公司。使用自原公司之技術、配方,製造相同之產品,並將產品行銷進入與原公司相同之通路,使得食品公司被新公司搶走5成市場。三名幹部和食品公司簽有僱傭契約,契約條款中有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約款,三名幹部行為確實違反該條款,故三名離職幹部須賠償違約金。

公司和職員簽立切結書,約定離職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同公司或提供資料,如有違反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保障。競業禁止之約定,附有2年間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定,經由職員的同意,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不違背,也沒有違反強制規定。

僱傭契約書所載,保密責任與競業禁止約款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均屬有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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