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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一個小故事:
許福龍先生白手起家多年有成,目前是一家中型公司的老闆,許先生雖在工廠經營方面累積多年經驗而頗為自豪,但他對於其他方面的知識尤其是法律常識就顯然不足,雖然也曾想學習學習法律,但又找不到學習管道,有一天還鬧了一個笑話,事情是這樣的:

話說某天另家公司的張小開對於許董工廠的三種產品頗有經銷興趣便上門拜訪許董,許董覺得張小開年輕有衝勁但不夠腳踏實地,因此只願給張小開其中一種產品非獨家經銷權試試看再說,但張小開提出一張事先準備妥的合約書上卻寫為獨家經銷權,許董在張小開灌迷湯下缺乏法律警覺沒有要求修改條文就簽了名,心裏還自以為只簽名未蓋章無所謂,過幾天等合約書修改到伊滿意時再蓋章就是了,因為記憶中去政府機關辦事情總是要另外刻個章去蓋章才辦得成。豈知事後張小開要求許董不得將該產品交給別家公司經銷否則要依合約索賠時,許董才在經理建議下找了位律師諮詢,這才明白契約書只要簽名就有效並不用蓋章,這時許董才後悔公司之前未聘請會主動提供法律資訊的專業法律顧問,只是公司至少得損失數百萬元之事實已無法避免。

說 明
我國民法第三條規定得很明白:「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依法律規定顯然原則上本人「簽名」即生效,至於使用印章應該只是本人沒簽名時的代替方法而已,但多年來行政機關老是蕭規曹隨,依習慣要求蓋印章而不依法律行政,著實令人遺憾,結果民間習慣也跟著多年不變,明明有手也會寫字的人為法律行為時竟還被逼去刻個印章才能辦事,實在好笑也很無奈。


法律小櫥窗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 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菄磳傮N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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