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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爆料沒舉證 判賠幼兒園5萬

家長爆料沒舉證 判賠幼兒園5萬

任意向媒體爆料,也要負法律責任!湯女不滿3歲兒子就讀的幼兒園,在網路寫文章批評、還向媒體爆料,幼兒園認為名譽受損求償,二審法官判湯女需賠幼兒園5萬元定讞。法官說,很多家長選幼兒園前會上網查資料或看新聞,湯女投訴內容已損及業者名譽。

中市某私立幼兒園向湯女求償侵權行為,幼兒園指出,湯女的3歲兒子告訴母親在幼兒園被小朋友抓傷臉,湯女要求隔天放學前找出抓傷她兒子的小朋友,幼兒園告知無法找到並致歉,還退還2萬多元學雜費。

但湯女在雅虎奇摩部落格、痞客邦部落格等公開網路寫文章,標題是「某幼兒園是最痛心且錯誤的選擇」,還說幼兒園將其子惡魔化,毫無預警打發她們,她寫「小孩是垃圾嗎,可以隨手就丟」。另批評老師什麼都沒教,且兒子每天都被蚊子叮,直指環境有問題。

園方認為湯女這些言辭都是不實指控,湯女又找上媒體爆料,經報紙和電視台採訪播出後,園方更不滿名譽受損提告,認為湯女行為已侵權,要求她撤回網路文章。

一審法官判湯女需撤網路文章,賠園方20萬元,她不滿上訴指自己只在網路寫文章抒發心情,沒寫不實內容,兒子讀該幼兒園10天就被退學,她是親身經歷說明。

二審法官說,湯女網路文章部分是「事實陳述」,部分是「意見表達」,評論的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上,仍需考慮事實真偽,她寫「孩子的腳變成紅豆冰」,無法舉證為真實,寫「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園方也否認;湯女言論無法證實真實性,還主動找媒體投訴報導,難認她是善意發表言論,已侵害幼兒園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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