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35  |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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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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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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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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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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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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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0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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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關於這題《法學大意(3) No. 135》~不生效力為何不是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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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 
民法第170條第一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其意義有二: 
1. 正面解釋: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反面解釋:經本人承認,生效。 
    
因此, 
    
在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之當時, 
    
其法律效果為 "效力未定" . 註:因為有二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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