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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了…兄死9年 妹才「回家」繼承

晚了…兄死9年 妹才「回家」繼承

沒成家的徐老先生十二年前過世留下一間公寓,因無人繼承,由國有財產署管理,從小被外人收養的胞妹得知後,三年前終止收養關係、改回本姓,提告要求繼承胞兄房產,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她在哥哥死後九年才改姓,效力不溯既往,判她敗訴。

法官指出,養子女和親生父母、親屬間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老婦人在胞兄死後九年才改回本姓,回復和本家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判斷有沒有繼承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為準,所以老婦人沒資格繼承房產。

老婦人表示,哥哥留下的公寓年久失修,漏水問題影響鄰居,為了「維護先兄聲譽」,她才回復本姓,方便後續修繕。

徐老先生有七名兄弟姊妹,因雙親早逝,兩個妹妹幼年就分別由吳姓及蔡姓人家收養,徐老先生沒成家,獨居在新北市汐止區自己名下的公寓,二○○三年過世。

被蔡家人收養的胞妹表示,她一直與徐姓家人保持往來,也常吩咐子女要勤加照看獨居的舅舅,她胞兄死後,因房子漏水,鄰居向她反應,她調閱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發現公寓竟由國產署北區分署管理中。

老婦人二○一二年間向新北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回復本姓徐,她認為,其他手足都已過世,她是胞兄唯一活著的「自然血親」,有權繼承胞兄的房產。

不過國產署指稱,屋主死亡時,老婦人尚未終止收養關係,因此沒有繼承權,就算事後終止收養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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