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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最佳利益

兒童之最佳利益

兒童之最佳利益

台灣地區離婚事件增多,家長聲請監護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兒童之最佳利益」的概念常被法官用來作為監護權判定的參考。「兒童之最佳利益」原則是依據那些因素的考量?

法律評析

◎家庭與雙親是否能善盡親職功能:

兒少法第3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國家責任強調公私夥伴來建構網路:

兒少法第4條:「政府及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保護救助優先:

兒少法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協助及保護。」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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