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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商租新片 「盜拷」來租售

去超商租新片 「盜拷」來租售

去超商租新片 「盜拷」來租售  

霹靂多媒體公司結合超商通路,每週固定推出的布袋戲新片在超商上架,方便消費者租借,沒想到竟成為盜拷牟利管道。崙背一家影音廣場負責人吳沛汝涉嫌一發片就去租借,大肆燒錄,供上門顧客租售,北港警分局偵查隊破獲後,業者痛心損失難以估計,全案25日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侵權的一方,可向檢察官主張刑事起訴附帶民事賠償,同時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如果被侵權一方無法舉證損失,將由法官依現狀判處被告一萬元到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裁定五百萬元。若能舉證,則可依被告重製、販售等行為的實際獲益求償,同時對被告所屬的銷售單位逐一求償。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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